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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為何嚴於互聯網金融

網上銀行的出現和發展,促進了銀行業務流程的再造,優化了業務流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在壹定程度上改變了金融活動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狀況,為網絡金融的發展提供了更有效的支持和更大的發展空間,但與此同時。銀行業務的虛擬化,突破了傳統銀行的經營模式、價值觀念和管理方式,改變了現有銀行業的競爭格局,形成了新的銀行組織形式。使銀行機構的傳統角色發生了進壹步的變化,也使金融風險更加復雜和蔓延,對銀行經營管理和外部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和挑戰。

壹是網上銀行將改變傳統銀行的競爭格局。過去,金融業的競爭主要體現在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網點數量、員工人數等方面、而在網絡經濟時代,無論網點規模大小的金融機構都是平等的,大、中、小型金融機構將站在同壹起跑線上競爭,傳統商業銀行的網點和員工逐漸成為銀行拓展業務的沈重負擔,金融業的競爭將主要是金融產品功能和金融服務質量的競爭、

金融業的競爭將主要是金融產品功能和金融服務質量的競爭,許多金融機構將有機會利用其在網絡上的優質服務重建自己的地位,中小金融機構則可以憑借其技術優勢把握商機,贏得在傳統金融時代難以獲得的客戶資源和競爭優勢。

二是網上銀行將改變傳統銀行經營模式。網絡信息技術在銀行業的應用,打破了傳統銀行業務的地域和時間限制,對銀行來說可以壹天24小時不間斷運作,可以吸納本地區、全國甚至國外的客戶,可以近乎實時的速度收集、處理和應用大量的信息,使金融機構可以在更廣的地域和範圍內發展新的客戶群,開辟新的利潤來源。這樣壹來,銀行的經營戰略可以不再局限於某個特定的市場,競爭對手也不再局限於某幾家銀行,任何壹家銀行,哪怕是距離很遠的金融機構,都可以成為潛在的競爭對手。與傳統銀行業相比,網上銀行的經營成本下降,利差大大縮小。銀行不能再依靠資金規模、網絡優勢或其他壟斷優勢獲利,銀行必須改變傳統的定價策略。

第三,網上銀行增加了銀行業風險管理的難度。信息技術的應用使得網絡銀行的風險具有跨行業和外牛性。跨行業是其風險超出了傳統意義上的金融風險概念。其風險不僅來源於市場價格的波動和經濟增長的質量,還來源於軟硬件配置和技術設備的可靠性,技術風險已成為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重要特征。網上銀行業務的外生性是技術風險本身的主要特征。由於上述風險問題的存在,前些年,在壹些國家,由於擔心安全和服務質量問題,客戶接受網上金融服務的趨勢並不明顯。許多銀行只是把發展網上銀行作為留住客戶、提升銀行形象的壹種手段,而不是作為利潤中心。

四是網上銀行的興起增加了監管難度。僅從網上銀行業務本身的內涵和屬性來看,網上銀行已經具有了新的風險特征,改變了傳統銀行業務的服務方式和存在形式,需要銀行業監管部門在監管內容、手段和方式上做出相應的調整。壹是監管當局在評估銀行機構經營風險的同時,要更加註重對銀行經營技術風險的評估,即安全性的評估;二是銀行向客戶提供的產品進壹步走向綜合化,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的交叉程度加深,分業管理難度加大,監管邊界更加模糊;三是大量交易從有形走向無形,紙質憑證逐漸被憑證取代,交易頻率增加,交易量隨之增加,傳統的監管方式將難以評估交易的風險性、合法性和合規性。

尤其值得關註的是,互聯網技術的應用進壹步打破了銀行業務經營的地域界限和行業界限。壹方面,跨地區、跨國界經營將更加便利,任何地方的客戶都可以選擇傳統條件下無法選擇的異地銀行,任何銀行都有可能為傳統條件下無法接觸到的客戶提供銀行服務;另壹方面,網絡公司或商貿集團等非金融機構完全可以利用自身的技術優勢或業務優勢、客戶優勢,為客戶提供銀行服務。供銀行服務。這將直接改變壹個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的內涵結構,對於壹些地區或小國來說,存在著不需要有自己的金融體系,完全可以選擇依靠大型國際金融機構提供跨境服務的可能性。

此外,網上銀行還為同業混業經營提供了載體,促成了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的新型合作,對現有的經營模式和監管框架體系產生了壹定程度的沖擊。這些都加大了金融業的發展和監管難度。

對於中國而言,網上銀行的發展也面臨著以下挑戰。首先,中國的銀行體系並不完善,還有較多問題亟待解決。在傳統銀行管理經驗尚未完全積累的基礎上發展網上銀行,存在壹定的風險。其次,我國缺乏發展網上銀行的良好市場環境,信用體系也不夠完善,缺乏信用評估機構,人們的信用意識薄弱,支付方式仍以現金為主。再次,我國缺乏保障網上銀行和商務活動有效開展的法律框架體系,壹些基本法規如(電子商務法)尚未出臺,電子憑證的有效性、數字簽名的合法性等問題尚未解決。最後,占中國銀行業主體的中國銀行的綜合管理人才和監管部門的電子銀行監管人才十分缺乏,業務人員和監管人員對網上銀行的認識不足,現有的業務經驗和管理體制不能滿足網上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目前,大多數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中資銀行普遍存在重業務發展、輕網上銀行業務安全評估和管理的現象,這對中資銀行發展網上銀行業務埋下了極大的隱患。

銀行監管部門發展和監管網上銀行的對策

挑戰意味著機遇。發展網上銀行,是再造我國銀行業傳統的、效率相對低下的經營管理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增強綜合競爭力,實現跨越式發展的良好機遇;發展網上銀行,有利於我國銀行業加快國際化進程,向國際水平靠攏。

銀行監管部門充分認識到發展網上銀行對銀行業的重要性,同時也認識到我國銀行體系存在的問題。考慮到網上銀行是壹個新生事物,在充分把握網上銀行發展的本質之前,必須先發展網上銀行,"摸著石頭過河",在發展中發現問題,在發展中解決問題。從實際情況看,我國銀監部門對網上銀行的發展和監管,近年來主要采取了以下三個方面的策略。

(壹)基於積極審慎監管原則的網上銀行市場準入監管

在國際上,壹些國家和地區的監管當局對 "鼠標+水泥 "式的網上銀行,即已經持有銀行牌照的傳統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壹般都要經過市場準入審核程序,只對純粹的虛擬銀行進行監管。而只有純虛擬銀行才需要經過市場準入審核。我國銀監部門經過慎重考慮,將現有銀行新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納入市場準入體系。主要是考慮到網上銀行業務具有獨特的風險內涵和表現形式,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市場準入監管,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信息系統進行安全評估,有利於提高銀行管理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能力,促進網上銀行業務的健康發展。在具體審查過程中,監管部門遵循了積極穩妥的審查原則。壹方面,鼓勵商業銀行進行機制再造,發展網上銀行業務;另壹方面,嚴格審核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能力,嚴格評估銀行網上銀行運營系統的安全性。

(二)加強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

本著積極審慎的原則,銀監部門於2001年6月制定並下發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準入條件和風險管理要求,並於2002年4月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辦法〉的通知》,進壹步完善了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規章制度。2002 年 4 月,銀監部門組織成立了 "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工作小組",充分 發揮社會各界專家的力量,研究制定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政策。目前,監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網上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對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提出更系統、更具體的安全要求;對網上銀行跨境銀行監管、網上銀行電子憑證等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同時,成立工作小組,充分借鑒國際上該領域的最佳做法。

(三)加強對銀行監管人員和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的培訓

人才匱乏是制約我國銀行業網上銀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壹,培養壹批掌握風險管理和網上銀行業務的綜合性專業人才是促進我國網上銀行健康發展的關鍵。針對銀行監管人員普遍對網上銀行業務缺乏了解的特點,銀行監管部門並沒有急於對銀行網上銀行業務進行現場檢查,而是首先在全國範圍內組織了系統的網上銀行風險監管培訓。同時,通過不同形式,要求商業銀行重視對業務人員的培訓。為滿足培訓需要,銀行監管部門還組織人力編寫了《網上銀行風險監管原則與實務》和《金融幹部網上銀行知識讀本》,充分借鑒了國內外網上銀行發展和監管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經驗,介紹了發展現狀和趨勢、

為普及網上銀行和電子商務知識,提高商業銀行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和業務人員的風險管理能力,特舉辦此次金融幹部網上銀行知識講座,充分借鑒國內外網上銀行發展和監管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經驗,介紹網上銀行的發展現狀、趨勢、風險特征和經營管理要求,介紹網上銀行的監管方法和監管工具。

當然,要實現對網上銀行的有效監管,促進我國網上銀行的健康發展,以上三方面的工作只是基礎性的。下壹步,有必要將網上銀行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納入人民銀行正規化監管計劃之中,並寓於其中,推動網上銀行業務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的制度化、系統化,進壹步加快網上銀行的法規建設進程。

銀行業從業人員和監管人員要認識到網上銀行是銀行業發展過程中的新生事物,代表著銀行業的發展方向,要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研究網上銀行,了解網上銀行的特點和規律性。通過發展網上銀行來轉變我國銀行業現有的經營模式,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促進我國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壹、網絡銀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網絡銀行發展如火如荼,但作為新生事物,缺乏相應的制度加以規範,由此產生了壹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問題之壹:如何對網絡銀行實施有效監管?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普及,金融監管部門面臨著如何轉變監管方式以適應形勢需要的棘手問題。比如,設立網絡銀行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如何確保在互聯網上開展金融服務的機構具有足夠的公信力和服務實力,采取什麽樣的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機制,在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之間如何取舍,等等,這些問題都有待解決。

網絡銀行可以突破時空限制,提供三A服務(Anytime any time、Anywhere any place、Anyway any way)。依托無國界的互聯網*,網絡銀行不需要設立任何網點,就可以將觸角延伸到世界的每壹個角落,在授權註冊的地區之外開展業務,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他們的潛在客戶。然而,公眾並不知道網絡背後究竟是壹個什麽樣的組織,也不知道它的實體形式。

如果人人都可以在互聯網上開設網頁,而註冊地又缺乏足夠的監管制度,壹旦金融機構缺乏足夠的資金實力或業務實力,就會引發儲戶利益保護、保密措施等各種監管問題,擴大金融風險。由於網絡的普遍性和連通性,金融風險壹旦在現實中發生,也會蔓延到世界的其他角落,產生壹系列連鎖反應。因此,傳統的監管方式必須改革。

當前,銀行業是壹個實行牌照制度的特殊行業,盡管競爭激烈,但各種形式的監管無形中為銀行業營造了壹個相對寬松的壟斷環境。然而,在以金融自由化、網絡化、全球化為特征的網絡金融時代,銀行業的生存環境將發生巨大變化。據調查,傳統銀行的服務成本約占其收入的 60%,而網絡銀行的服務成本僅占其收入的 15%-20%。由於網絡金融降低了市場進入成本,削弱了現有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擴大了競爭所能達到的廣度和深度,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很可能會吸引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高科技公司分享這壹市場,並提供廣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事實上,壹些外國組織已經采取了行動。例如,美國安全服務聯邦信貸聯盟等組織已經開辦了網上銀行,微軟公司也在積極開發網上銀行,推出了相關的軟件和規範標準。銀行業不僅要應對來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還要被迫與通用資本(GECapital)、美國在線(A0L)、雅虎(Yahool)等展開競爭。

此外,網絡銀行可以整合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業務,減少各類金融機構對同壹客戶的重復勞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由於網絡銀行所從事的金融業務日趨多元化、混業化,而大多數國家都倡導 "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的金融監管體制,這種體制在網絡時代也將受到嚴峻的挑戰。

問題二:如何規範網絡銀行的業務操作流程?

傳統金融業務通常只涉及銀行和客戶,而網絡銀行則需要計算機、互聯網等高科技產品的介入。銀行與客戶面對面的操作通過計算機演變為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的人機無紙化操作,這樣,調整傳統商業銀行的規範已不再適用,迫切需要制定新的規範來調整網絡銀行業務關系。

以電子支付(E1ectronic Fund Transfer,簡稱EFT)為例。無論是網上銀行還是網上銀行,電子支付都是其主要的服務方式。金融電子化後,大量現金和票據交易被電子轉賬取代。有數據顯示,80%以上的美元通過電子手段支付,每天約有2萬億美元通過美聯儲的電匯系統Wanedwire以及清算所的銀行間支付系統CHIPs轉移。

雖然這種支付方式具有快捷、成本低的優點,但由於電子轉賬涉及多方當事人,經濟責任較難劃分確認,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作為保障,可能會帶來壹些難以預料的後果。1973 年發生在美國的埃弗斯案(Evra v. Swiss Bank case)就是明證。壹筆2.7萬美元的資金在年底及時轉賬到位,卻造成了210萬美元的損失,由此引發了銀行是否應對間接損失承擔責任的爭論。由於類似案件難以杜絕,電子轉賬的無序狀態讓金融部門和客戶感到不安。

推而廣之,網上銀行的其他業務也處於無序管理的狀態。網絡的開放性勢必威脅其安全性,安全機制的缺失將進壹步擴大網絡金融的風險。此外,世界各大信息技術公司和軟件開發商都推出了各自不同的網絡銀行運作模式,它們基於不同的技術平臺和環境,遵循不同的業務流程。如果不加以規範和監管,任其發展,將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甚至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

問題三:如何應對日益猖獗的網絡金融犯罪?

計算機犯罪是以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為犯罪工具,或者以數據處理設備為犯罪對象的行為,網絡金融犯罪是計算機犯罪在金融領域的具體表現。隨著金融業務的處理越來越依賴於互聯網,金融機密和財富也越來越集中在互聯網上。為了金錢,不法分子不惜鋌而走險,利用互聯網的強大功能實施網絡犯罪。近年來,網絡金融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而預防和懲治網絡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卻未能出臺。

網絡金融犯罪之所以難以對付,是因為它具有以下特點:壹是犯罪主體智能化。作案主體往往受過良好的網絡培訓,既能規避網絡安全系統的防護和審計,又能消除作案痕跡。其次,犯罪方式抽象。網絡犯罪持續時間短,地域跨度大,犯罪是在虛擬化的網絡空間中進行的,也許唯壹的記錄就是壹閃而過的電子脈沖。三是社會危害性嚴重。任何網絡系統故障、非法入侵破壞、信息泄露等,都會給金融機構帶來巨大損失,甚至造成金融業癱瘓。

借助全球龐大的金融電子網絡,洗錢醜聞可以銷聲匿跡;捏造、散布虛假證券交易信息借助網絡技術,其傳播範圍更廣,影響後果更大;在金融業務網絡中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其結果不僅危害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更可怕的是威脅公眾存款安全。

從類型上看,利用計算機對網絡銀行等金融機構實施的犯罪行為種類繁多,主要有:截獲傳輸過程中的信息,篡改或非法復制信息內容;擅自使用計算機的相關設施,裝載不實記錄或信息進入網絡銀行系統;篡改或破壞存儲在網絡銀行的信息或檔案;通過計算機打人網絡銀行客戶的賬戶竊取他人錢財等。

例如,1997年,德國漢堡的黑客在國家電視臺上表演如何利用控制器將錢從壹個賬戶轉移到另壹個賬戶,而無需提供身份號碼;2000年3月,法蘭西銀行解密後的信用卡號碼被黑客公布在網上,使其3700萬信用卡用戶的金融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網絡金融犯罪日益猖獗。據統計,金融領域的計算機犯罪占計算機犯罪總數的40%以上,居各行業之首。在中國,這壹比例甚至超過了 60%。基於網絡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和多樣性,各國難以克服其相關立法的滯後性。特別是在我國,現行刑法體系中關於網絡計算機犯罪的法律規定僅有四條,難以適應網絡金融日益發展的需要。

同時,由於互聯網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在電子空間傳播的網絡世界具有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犯罪分子可以來自全球各個角落,因此在網絡金融犯罪中,還存在如何確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有罪判決任執行等問題。

二、發展網絡銀行應采取的對策

金融電子化是經濟騰飛的保障。網絡銀行屬於金融高科技產品,是未來銀行業發展的主要方向之壹。雖然目前圍繞網絡銀行還存在不少問題,但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法總是相伴而生的,只不過方法多種多樣,有待探索而已。

網絡銀行的相關問題也是如此。在即將到來的國際信息商務社會中,壹個統壹、協調、簡潔、寬松的法律框架,對於消除網絡發展中的法律障礙,規範網絡金融的發展極為重要。面對日新月異的網絡金融,我們的大政方針是根據網絡金融的發展,適時完善技術,修訂法律,以確保網絡金融高效、安全地運行,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的信息化發展。

對策之壹:加強電子金融監管步伐,采取電子中央銀行的監管方式,對網絡銀行實施有效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應利用先進的網絡技術,改革監管方式,建立壹套完整的網上銀行審批和監管機制。政府有關部門應密切關註網上銀行的最新發展動態,關註技術創新對國際銀行業及其監管的影響,在 "保護競爭、促進效率 "的前提下,冷靜、客觀地分析和預測我國網上銀行的發展和前景、制定市場準入、通信安全、管制法律責任、存款保險等保護措施以及適用於爭端解決的程序等方面的立法,確保監管體系能夠應對技術發展帶來的銀行業結構變化。

就我國而言,應結合國情,借鑒國外的發展經驗,設立專門機構,對網絡銀行的設立和管理、具體業務功能的實現、軟硬件系統的應用等進行研究,為網絡銀行的發展提供技術服務、支持和指導,並利用互聯網等先進技術進行非現場監管。

至於銀行牌照的分離和銀行牌照的選擇問題,目前已有壹些國家開始修訂金融法,為銀行牌照的實施掃除法律障礙。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國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案廢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1ass-Steagall Act),允許銀行、保險和證券跨界經營,這在銀行業發展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

我國銀行業尚不成熟,在建立必要的法律規範之前,如允許非銀行機構進入網絡銀行市場,可能會對金融秩序的穩定帶來沖擊,容易形成不利局面,影響我國網絡銀行發展的整體進程。因此,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還將持續壹段時間。但隨著網絡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金融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也應擴大網絡銀行的業務範圍,適當放寬或取消對銀行兼營證券、保險業務的限制,逐步實現銀行的全能化。

對策二:制定統壹的網絡銀行經營規範。

各國應盡快建立或完善網絡銀行和網上支付的各種法律法規。要建立安全認證機制,統壹技術標準,根據網絡銀行的實際情況,制定或修改適用於網絡銀行經營和運作的法律規範。

安全認證機制如有關安全技術(保密、真空、數據完整性、訪問控制等)、安全服務設施(公共**** 碼認證機構)等方面的規定。目前,由人民銀行支付科技司牽頭,聯合工行、農行、建行、交行、光大銀行等11家商業銀行***建設的金融權威認證中心(CA)已進入實施階段,網上支付的規範、安全將更有保障。

電子支付、高速網絡技術和數字數據交換等相關技術標準。這些標準應該可靠、統壹、易於使用、相互兼容,並能隨著技術進步而不斷完善。

網絡銀行運行的法律規範包括網絡銀行服務工具、網絡銀行服務模式等方面的法律規範。例如,電子貨幣的發行、電子票據的創設、電子貨幣和電子票據的流通、電子貨幣和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支付網絡的建立、網絡銀行服務的制度和基本模式、網絡銀行服務結果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建立統壹的規範,以明確網絡銀行業務的運行規則和風險責任劃分的確認。

仍以電子支付為例。國外對此紛紛響應,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則。小額電子資金劃撥(POS、ATM、Homebanking、ACH等)的法律規則,如美國1978年頒布的《聯邦電子資金劃撥法》和聯邦儲備系統頒布的實施細則。大額電子資金轉賬(Fedwire、CHIPS、SWIPT、CNAPS 等)的法律規則,如美聯儲的 J 條例、CHIPS 規則、SWIFT 規則以及《美國統壹商法典》第 4A 篇的規定。這些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了電子資金劃撥中的當事人、適用範圍、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

我國目前缺乏關於電子資金劃撥的全國性立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票據法》確立了紙質結算和支付制度,沒有關於電子資金劃撥的立法,而許多銀行雖然推出了自己的附則,但其中包含了許多維護銀行自身利益的條款,削弱了消費者的地位。

為保障電子資金劃撥的安全正常運行,應借鑒美國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和《統壹商法典》第4A編以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貸記劃撥示範法》等的規定,適時制定新的支付制度和體系,以明確電子資金劃撥或使用電子貨幣實現網上支付中的風險責任負擔。

對策之三:加強安全防範,完善法律法規,開展國際合作,共同****,打擊網絡金融犯罪。

需要明確的是,打擊網絡犯罪,僅僅依靠立法是不夠的,還需要提高技術水平,讓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成為首選方式。我們應不斷利用新的安全技術來確保網絡銀行的信息流通和運行安全,如防火墻、亂碼和加密技術等,及時準確地在客戶和銀行之間傳遞正確的信息,同時防止未經授權的用戶(如黑客)非法獲取和幹擾網絡銀行存儲的信息,營造壹個可信的網絡金融環境。

同時,要制定相關法律,完善相關規定,確保網絡安全,懲治網絡犯罪。

德國1997年8月頒布的《聯邦多媒體法》首次對互聯網的管理進行了立法。中國關於網絡安全和網絡犯罪的法律法規也有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公安部關於做好國際互聯網計算機信息系統備份工作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和計算機信息網絡管理進行了規範。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和計算機信息網絡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規定,相關金融從業人員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操作和完善管理,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責任意識。

我們還應該擴大現有法律法規的適用範圍和調整對象,將網絡作為傳播媒介的各種行為都納入其中:針對網絡的特殊性,盡快開展與網絡管理相關的單獨立法,以便及時準確地界定各種以網絡為對象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實施網絡銀行業務的違法犯罪人員進行嚴懲,從而加大打擊力度,促進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現行刑法制定的關於網絡計算機犯罪的四個條文難以適應網絡銀行業務日益發展的需要,應當通過實踐和比較,借鑒發達國家關於網絡犯罪的立法經驗,不斷補充我國刑法關於網絡金融犯罪的種類或者制定我國單獨的懲治網絡金融犯罪的法規、規章。

由於互聯網不受時空限制,犯罪分子可以來自不同國家甚至全球各個角落,我國還應加強與世界警察組織以及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的聯系和磋商,****制定打擊網絡銀行犯罪、確定網絡銀行風險責任的國際條款,開展國際合作,以確保網絡銀行的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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