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壹)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的,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的,全天室外露天 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從11.00至16:00應當暫停室外露天作業;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輪班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加班加點。
二、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作業。
1.因高溫停工或縮短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防暑降溫費,所需費用在成本中列支。
二、防暑降溫費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三、高溫勞動保護措施:
1、改善勞動條件,配備防護設施設備;
2、加強個人防護;
3、加強衛生保健和衛生監督;
4、制定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八條
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常用的防暑降溫藥品。勞動者中暑時,應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病情嚴重的,應立即送醫院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