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加強本市奶源基地建設和原奶質量管理,規範原奶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原奶安全衛生,促進奶牛養殖業和乳品加工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農民和加工企業的利益,維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動物防疫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奶牛飼養、經營和原奶生產、經營、加工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原奶是指未經乳制品生產工藝流程加工處理且並未達到人體安全食用標準的生鮮牛奶。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轄區內奶牛健康、原奶購銷和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動物防疫、獸藥、飼料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轄區內原奶的監督管理工作。工商、衛生、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原奶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乳品加工企業應當積極投資奶源基地建設,奶源基地建設實行先入為主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乳品加工企業應當與奶牛飼養經營者建立利益***享、風險***擔的利益***同體。第六條 鼓勵奶牛飼養者進入養殖小區飼養奶牛,擴大養殖規模,適用先進的飼養管理技術,實現規模化、集約化、規範化養殖養殖小區建設應當達到環境優美、清潔衛生、人畜分離、設施完備,布局合理。第七條 從事奶牛飼養、經營的單位、個人和乳品加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積極配合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奶牛的疫病防治工作。奶牛飼養場、養殖小區、交易市場、擠奶站等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申請領取《動物防疫合格證》。其衛生及檢疫應當符合《奶牛場衛生及檢疫範》(GB16568)的規定,並接受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和疫病監測。第八條 未達到規定健康合格標準的奶牛,不得買賣、轉讓,也不得為乳品加工企業和社會公眾提供原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銷售未達到規定健康合格標準奶牛所產的原奶。第九條 從市轄區外引進奶牛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的規定,必須在引進前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引進後七日內到原審批機構登記備案。引進的奶牛必須隔離觀察二十日以上,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後,方可解除隔離,投入使用。第十條 經檢疫、檢(監)測確診為患有規定疫病的奶牛,應當依照動物防疫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於撲殺發生規定疫病的奶牛,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因拒絕計劃免疫而發生疫病被強制撲殺的,不予補償。第十壹條 生產原奶的奶牛其飼養管理應當遵守《無公害食品·奶牛飼養管理準則》(NYT5049),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無公害食品·奶牛飼養飼料使用準則》(NY5048);獸藥的使用應符合《無公害食品·奶牛飼養獸藥使用準則》(NY5046)。第十二條 事奶牛診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奶牛診療實行獸醫病誌和處方制度,診療中必須依照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藥物並建立用藥記錄。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其他禁用藥品和化合物。禁止將人用藥品用於奶牛。動物診療機構及其人員在對患病奶牛醫治時,使用了抗生素、激素類等藥物的,須及時向擠奶站報告,不得隱瞞。第十三條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對原奶中的獸藥殘留量進行監控。第十四條 外地運進原奶必須持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檢驗的項目包括病源微生物、黴菌毒素、藥物殘留量等,各項指標均需符合規定的標準。第十五條 禁止經營、加工不符合《無公害食品·生鮮牛奶》(NY5045)標準的原奶。禁止上市銷售原奶和無證加工奶,禁止出售過期奶、變質奶、汙染奶和摻雜摻假奶。第十六條 原奶收購價格應當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實行以質論價,優質優價。乳品加工企業不得拒收質量符合規定的原奶,不得以任何名目壓等壓價.購銷雙方應簽訂購銷合同。第十七條 奶牛應當進入擠奶站擠奶。擠奶站必須配備機械化擠奶設備。擠奶站必須確保原奶安全衛生。不得允許未達到規定健康合格標準的以及飼養經營者、診療人員報告使用了抗生素、激素等藥物或者其他禁用藥品且在休藥期內的奶牛進站擠奶。擠奶站工作人員、原奶檢查人員應當身體健康並取得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健康證明。患有人畜***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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