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保規定,參保人員門診治療、購藥、住院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不足支付部分由個人支付。因此,參保人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由醫院從本人社保卡內的醫保個人賬戶中直接收取,不足部分由本人以現金支付。
在緊急情況下,將被保險人送往醫院進行緊急治療和觀察住院。在本市定點醫院住院的,可以憑社保卡直接在醫院結算醫療費用。在本市非定點公立醫療機構住院或異地就醫的,應在3日內通知市醫保中心,出院後壹個月內在市醫保中心結算。市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二級醫院住院標準結算,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
被保險突發事件的壹般處理而非救援,不屬於報銷範圍。另外,急診觀察代替住院進壹步治療是不能報銷的。特殊疾病患者門診治療特殊疾病發生的費用,可與定點醫院實時結算,結算時只支付個人按政策支付的部分醫療費用,其余部分由醫保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