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因此我國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要由各地自行監管。
各地對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規定有哪些?
對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中並沒有過多的規定,具體由各地方規定,包括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等。例如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等。
就地方性法規,部分省份在其食品安全條例中規定小作坊的內容,如《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也有發布專門條例的,如《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總的來說,各地主要是通過當地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政府等發布壹定的政策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行統壹監管。乳制品、罐頭、非固態發酵的酒類、保健品、嬰幼兒食品等,對於部分品類各地規定也是有差異的。例如:湖北省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瓶(桶)裝飲用水、非物理方法壓榨的食用油;重慶市不允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果凍、飲料等。部分省市發布了多批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目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業者既要關註當地制定的允許和禁止目錄,也不能忽略當地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關於禁止生產的品種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