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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取消個體診所新政策。

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外,舉辦其他醫療機構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在執業登記時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舉辦者在申請執業註冊前,應當研究設置醫療機構的可行性及其對周邊地區的影響,合理設計醫療機構的區位布局、功能定位、服務方式、診療科目、人員配備、床位數量、設備設施等。申請執業註冊時,申請人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提交材料。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執業註冊申請後,應當公示申請註冊醫療機構的基本信息,並依法嚴格審核。經審查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通過電子註冊系統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考試不合格者不予註冊。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優化完善本地區醫療機構規劃,定期公布醫療機構數量和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情況。要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實施引導性規劃,鼓勵社會力量在醫療資源薄弱地區或兒科、康復、護理、精神衛生等專科短缺地區興辦醫療機構。

診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個人開辦診所,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註冊後在醫療衛生機構從事相同專業臨床工作滿5年。

2.兩人以上合夥開辦診所的,所有合夥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診所的,診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設置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並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並按年度向上壹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評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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