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處理(以下簡稱熏蒸消毒),指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植物性包裝材料鋪墊物和其他檢疫物(以下統稱應檢物),裝載動植物及其產品或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和包裝容器、包裝鋪墊材料,以及應檢物的生產、加工、運輸、存放設備和場所進行的旨在消除影響應檢物進出口的害蟲、病菌、雜草等動植物有害生物的化學、物理、輻射等處理活動。
第三條 熏蒸消毒業務單位(以下簡稱熏蒸消毒單位)是指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業務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 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熏蒸消毒單位實行考核認可制度和對其所從事的熏蒸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凡在廣西自治區境內的熏蒸消毒單位,必須取得熏蒸消毒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熏蒸消毒業務。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西境內從事熏蒸消毒單位的資格申請、考核認可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廣西檢驗檢疫局)主管全區熏蒸消毒單位的考核認可和熏蒸消毒的監督、指導工作。廣西檢驗檢疫局動物檢驗檢疫處、植物檢驗檢疫處(以下簡稱廣西檢驗檢疫局動、植檢處)為全區熏蒸消毒單位考核認可和熏蒸消毒監督業務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管理部門)。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分支機構)負責所轄地區熏蒸消毒單位的日常監管和對熏蒸消毒工作進行具體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申 請
第七條 申請考核認可的熏蒸消毒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法人資格企業或事業單位;
(二)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公安部門頒發的危險品運輸、儲存、使用許可證;
(三)具有符合安全、保質要求的熏蒸消毒藥劑儲存庫;
(四)具備合格有效、符合熏蒸消毒處理操作規程要求的熏蒸消毒設施、器材和檢測儀器設備,以及安全防護器具和急救措施;
(五)具有數量相當的從事熏蒸消毒業務資質和能力的技術人員。從事動物(含產品,下同)壹般熏蒸消毒業務的應有5名以上(含5名)具備助理職稱以上技術資格(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獸醫師及以上資格)、所學專業為獸醫或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從事植物(含產品,下同)壹般熏蒸消毒業務的應有5名以上(含5名)具備助理職稱以上技術資格(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農藝師及以上資格)、所學專業為植物保護或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上述兩項業務均從事的應有7名以上(含7名)具備助理職稱以上技術資格(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農藝師和1名具有獸醫師及以上資格)、所學專業為植物保護、獸醫或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從事植物熱處理的在具備從事植物壹般熏蒸消毒業務條件要求的基礎上,還應外加1名(含1名)以上物理學專業工程師。從事植物大船隨航熏蒸業務的應有10名以上(含10名)具備助理職稱以上技術資格(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級農藝師和3名具有農藝師資格)、所學專業為植物保護或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
(六)具有嚴密的藥劑采購運輸、保管、使用登記制度,以及熏蒸消毒工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藥物殘留控制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措施。
第八條 熏蒸消毒單位應當視申請類別向廣西檢驗檢疫局動檢處或植檢處(動物和植物熏蒸消毒均從事的向植檢處)申請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填寫並提交《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格申請書》(附件1)及以下材料:
(壹)書面申請,以及申請單位的綜合情況報告;
(二)申請單位組織機構圖、部門及崗位職責;
(三)申請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證及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公安部門頒發的危險品運輸、儲存、使用許可證復印件;
(四)熏蒸消毒設施包括藥劑儲存室平面布置圖;
(五)熏蒸消毒器材、檢測儀器設備以及安全防護器具等清單;
(六)熏蒸消毒設施、設備維護保養程序;
(七)從事熏蒸消毒人員的資質和能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學歷證明、職稱資格證書、身份證的復印件,以及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狀況證明等;
(八)藥劑安全采購、運輸、儲存、使用管理制度,熏蒸消毒工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藥渣處理、殘留控制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措施材料;
(九)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章 考核和發證
第九條 廣西檢驗檢疫局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熏蒸消毒單位申請材料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對申請材料不完備的予以退回,對申請材料完備的予以受理,並在《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格申請書》填寫“管理部門的受理意見”。該欄中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廣西檢驗檢疫局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的同時,組成考核組負責對申請單位申請材料的審核和現場考核。考核組由3-7名管理和技術人員組成,其中必須有2名以上(含2名)植保、獸醫或相關專業的管理或技術人員,從具備植保或獸醫專業學歷的組成人員中指定1人擔任考核組組長。考核組組長應具有農藝師或獸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條 考核組接受考核任務後,組長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考核組成員,按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認真審核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填寫《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記錄表》(見附件1內)。對申請材料審核不符合要求,應當通知(格式見附件2)申請單位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無效的,視為撤回申請。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考核組組長負責制定考核計劃,並與申請單位商定現場考核的具體時間,按時進行考核。
第十壹條 考核依據
(壹)《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熏蒸消毒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三)國家及國務院進出境檢驗檢疫工作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動、植物熏蒸消毒處理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
(四)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要求。
第十二條 考核組按考核依據要求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查,審查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條件要求的吻合程度。
第十三條 考核組在進行現場考核前,可召集申請單位的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召開見面會,將考核的目的、依據、範圍、方法和要求等告知申請單位,並聽取申請單位有關情況的報告。
第十四條 見面會結束後,考核組應當采取提問、查閱記錄、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考核並做好記錄,填寫《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記錄表》。
現場考核過程中,發現不符合項目的,考核組應將其標記在《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記錄表》,並書面通知(附件3:《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格考核不符合項及跟蹤報告》)申請單位,要求企業在規定期內完成整改,並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在規定期內未完成整改或整改無效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五條 考核組在考核工作完成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考核材料,並填寫《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審批程序表》(見附件1內)。
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管理部門對考核組提出的考核結論進行審核,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意見,報廣西檢驗檢疫局分管局領導審批,完成《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審批程序表》。
第十六條 對考核合格的,由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管理部門頒發熏蒸消毒資格證書(格式見附件4-5),證書編號按有關規定執行。對考核不合格的,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管理部門簽發《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格考核不合格通知單》(附件6)。
經考核不合格的熏蒸消毒單位,必須經全面認真的整改後,方能重新提出熏蒸消毒考核認可。
第十七條 熏蒸消毒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每年年審1次。由廣西檢驗檢疫局統壹印制,以廣西檢驗檢疫局名義向申請單位頒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管理部門和檢驗檢疫分支機構對獲得熏蒸消毒資格的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培訓熏蒸消毒單位的現場操作人員;
(二)審查熏蒸消毒單位的熏蒸消毒方案;
(三)監督、指導熏蒸消毒工作全過程;
(四)檢查各種儀器設備的準確可靠性、藥劑的有效性以及安全防範措施;
(五)檢測熏蒸消毒效果;
(六)驗證《熏蒸消毒結果報告單》(附件7)
(七)出具熏蒸消毒證書。
第十九條 監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壹)培訓。熏蒸消毒單位的現場操作人員須經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管理部門組織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發給熏蒸消毒作業證,方可上崗作業。
(二)日常監督管理。由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管理部門和檢驗檢疫分支機構按轄區實施。主要是通過審查熏蒸消毒單位的熏蒸消毒方案、派員監督指導熏蒸消毒工作過程、檢查熏蒸消毒各種儀器設備的準確可靠性、藥劑的有效性以及安全防護措施、檢測熏蒸效果、驗證《熏蒸消毒結果報告單》等方式,檢查熏蒸消毒單位是否嚴格遵守有關熏蒸消毒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
(三)定期監督檢查。由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結合熏蒸消毒資格證書年審進行,每年進行1次,時間安排在每年的12月至笠年的2月份。定期監督檢查應當全面檢查熏蒸消毒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落實情況,以及按第十八條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情況。定期監督檢查應當包括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問題的改正情況。
(四)換證復查。熏蒸消毒單位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視核準從事業務類別,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原則向廣西檢驗檢疫局動檢處或植檢處提出復查申請(並隨附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廣西檢驗檢疫局動檢處或植檢處按照本辦法第3章規定的考核要求,對申請單位進行復查,合格的予以換證,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請換證的不予換證。
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做好記錄,培訓情況填寫《熏蒸消毒操作人員培訓登記表》(附件8);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填寫《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日常監督管理記錄》(附件9);定期監督檢查情況填寫《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單位年審考核表》(附件10)和《熏蒸消毒資格證書年審情況登記表》(附件11),並將發現的問題書面通知被檢查單位。
第二十條 熏蒸消毒單位在實施熏蒸消毒前應事先向轄區檢驗檢疫分支機構或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管理部門提交熏蒸消毒方案,經審核認可後,嚴格按照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熏蒸消毒。
第二十壹條 熏蒸期間,熏蒸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置明顯的熏蒸警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 熏蒸消毒單位應當對熏蒸消毒過程進行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委托單位、處理貨物名稱和標記、數量及體積、熏蒸消毒場所、處理方法、藥劑及濃度和濃度隨時間變化的情況、施藥和散氣時間、處理時間及溫度、現場負責人等。熏蒸消毒完畢,須準確填寫《熏蒸消毒結果報告單》,交轄區檢驗檢疫分支機構或熏蒸消毒PAN>
檢驗檢疫分支機構或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管理部門應當認真驗證《熏蒸消毒結果報告單》,根據貨主或其代理人申請以及進口國家或地區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在對熏蒸消毒單位的監督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西檢驗檢疫局或經廣西檢驗檢疫局授權熏蒸消毒資格考核認可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熏蒸消毒單位限期整改,直至確認熏蒸消毒單位整改符合要求:
(壹)發現無熏蒸消毒作業證人員上崗進行現場熏蒸消毒操作的;
(二)熏蒸消毒方案不按規定送審,存在嚴重缺陷,所指導的熏蒸消毒實踐達不到質量和安全要求的;
(三)不按操作規程進行熏蒸消毒處理,不能保證熏蒸消毒質量和安全的;
(四)熏蒸消毒儀器設備準確可靠性差、藥劑減效或失效,造成熏蒸消毒效果達不到要求,安全無保證的;
(五)《熏蒸消毒結果報告單》填報不準確的;
(六)經檢驗檢疫發現熏蒸消毒效果達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四條 在對熏蒸消毒單位的監督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廣西檢驗檢疫局發出通知,吊銷熏蒸消毒資格證書:
(壹)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壹)、(二)、(三)、(四)、(五)項或者第(六)項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
(二)熏蒸消毒單位因自身原因,經其熏蒸消毒的產品在國外出現因熏蒸消毒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熏蒸消毒單位和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熏蒸消毒質量和安全問題的事實真相,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熏蒸消毒防護措施不當,出現人畜中毒和其他安全事故的;
(五)出具虛假《熏蒸消毒結果報告單》的;
(六)企業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被吊銷熏蒸消毒資格證書的單位,自收到吊銷通知書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熏蒸消毒考核申請。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單位的熏蒸消毒資格自動失效:
(壹)熏蒸消毒單位的名稱、法人代表或者通訊地址發生變化後30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二)熏蒸消毒單位的主要熏蒸消毒處理設施如熏蒸庫、熱處理庫房發生重大變化(如改建、擴建、遷址)後30日內未申請復查的;
(三)1年內沒有進行熏蒸消毒處理業務的;
(四)逾期未申請換證復查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申請大船隨航熏蒸的,除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考核外,還須按有關規定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請類別”,是指申請單位申請從事熏蒸消毒的業務種類,包括:A.動物壹般熏蒸消毒;B.植物壹般熏蒸消毒;C.動植物壹般熏蒸消毒;D.植物熱處理;E.植物大船隨航熏蒸。
“核準從事業務類別”,是指經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本辦法考核認可,允許熏蒸消毒單位從事的熏蒸消毒業務種類,包括:A.動物壹般熏蒸消毒;B.植物壹般熏蒸消毒;C.動植物壹般熏蒸消毒;D.植物熱處理;E.植物大船隨航熏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工作日”,是指除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工作天數;“日”、“月”、“年”,是指日歷天、月、年。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西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附件:1.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格申請書
2.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格申請材料審核不合格通知單
3.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格考核不符合項及跟蹤報告
4.《熏蒸消毒資格證書》格式
5.《熏蒸消毒資格證書》格式(副本)
6.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格考核不合格通知單
7.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結果報告單
8.熏蒸消毒人員培訓登記表
9.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日常監督管理記錄
10.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單位年審考核表
11.熏蒸消毒資格證書年審情況登記表
12.熏蒸消毒資格證書吊銷批準程序表
13.熏蒸消毒資格證書吊銷通知單
14.熏蒸消毒資格證書自動失效通知單
本人是費勁腦汁查的啊,壹定要給最佳答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