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村生活汙水排放標準》於2014年正式實施,主要內容包括進水水質、出水水質、汙泥處理等方面的規定。首先,對農村居民點生活汙水排放進行控制,規定了進水總磷、總氮、化學需氧量等參數的限值。其次,嚴格限制生活汙水處理後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壹級 B 標準。然後,規定了生產汙水和雨水的處理要求,要求實行分類收集處理,嚴格控制雨水進入生活汙水處理系統。最後,對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和運行提出了要求,建立汙水處理設施檔案,加強監管。該標準的實施有利於促進農村地區水環境保護,提高汙水處理水平,保障公民健康和生活環境。同時,還可以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促進農村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農村居民點生活汙水排放不達標將面臨怎樣的處罰?根據《河北省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汙水處理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運行維護汙水處理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罰款、關閉等行政處罰措施。同時,還可能面臨汙染環境、影響居民健康的法律責任。
河北省農村生活汙水排放標準的實施,為農村環境保護提供了依據,加強了生活汙水的管理和控制,促進了農村水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同時,農村居民應積極參與生活汙水治理,切實履行環境保護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社會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水汙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民經濟、技術狀況,制定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