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根據法律規定,規模標準和特定範圍以外的項目可以免於招標。眾所周知,招標的要求來源於《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包括依法必須招標的兩類項目。第壹類是項目性質和資金來源符合本法規定,屬於《工程項目必須招標的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必須招標範圍的規定》(發展改革委規[2018]第843號)規定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的國內工程建設項目。第二類是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第壹類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的建設項目。工程建設項目分為線路、管道、設備的土建、施工、安裝、裝飾四大類,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貨物(設備、材料)和服務(勘察、設計、監理);
項目性質屬於關系公眾利益和安全的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或者資金來源屬於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使用國有資金,需要滿足:
(1)使用的預算資金200萬元以上,資金占投資的10%以上;
(二)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且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
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金額達到法定招標金額,或者同壹項目可以壹起采購的合同估算金額達到法定招標金額。
工程總承包必須招標。《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總承包項目範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總承包單位。
(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第二類項目。
這類項目屬於相關法律法規對強制招標範圍的擴大,如科研項目(使用政府財政撥款)、科研項目、特許經營權、藥品采購等。
(三)除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外,可以不進行招標。
對於上述兩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國有企業可以采用非招標方式開展采購工作,例如:
非工程建設項目、非科研項目、特許經營權、藥品采購等項目,如國有企業為實現運營管理目標和維持日常經營而實施的原材料和物料采購、生產零部件模塊或總成采購、企業咨詢服務、勞務服務、運維服務、物流倉儲服務等,可免於招標;
國有企業在境外實施的建設項目可以不招標;
對個別與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無關的裝飾、拆除、修繕項目,國務院法制辦《關於政府采購項目法律適用和施工許可申請的批復》(國發函[2015]736號)明確提出“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如辦公樓粉刷、煙囪拆除、建築防水處理等裝飾、拆除、修繕。
項目性質和資金使用來源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特定範圍,但單項采購金額未達到法定規模標準的項目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可以不邀請招標。
02
可以符合法定情形而不進行招標的項目。
(壹)不可邀請招標的法定情形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符合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和特定範圍的項目,可以不招標,具體如下: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要求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投標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3.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4、已通過招標選定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
5.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要求的;
6、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2)確定是否符合上述法定不招標情形時應註意的問題。
招標人在確定符合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和特定範圍的采購項目可以不招標時,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以“使用專利或專有技術”為由不邀請招標,且不可替代,只能由1或少數特定單位提供的項目;
對於以“采購人依法可以自行建造、生產或者提供”為由不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解釋》指出,采購人不包括與之有管理或者利害關系的關聯母公司、子公司、獨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購人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具備工程建設、貨物生產或者服務的資質和能力。
對於以“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影響建設或者功能要求”為由不招標的項目,需要確認原項目是通過招標確定的中標人,且中標人具有依法繼續履行新增項目合同的資格能力。如果不采購原中標人,將影響項目建設或產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
03
其他不能招標的項目。
(壹)經兩次招標失敗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采取相應措施後,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數仍少於三人的,屬於必須審批的建設項目。根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八條和《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該項目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後,可以不再招標。
(2)總承包招標項目合同範圍內的分包采購項目。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建築業發展改革的若幹意見》(建市[2014]92號)第十九條規定,要推動建立適應工程總承包發展的招投標和施工管理機制,調整現行的招投標、施工許可、現場執法檢查、竣工驗收、備案等管理制度,為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創造政策環境。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設計和施工業務不能再通過公開招標確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65 438+07]19號)第三條規定,要加快完善工程總承包相關的招投標、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制度規定。按照總承包全面負責的原則,落實總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控制和成本管理方面的責任。除納入總承包範圍且依法必須以暫估價形式進行招標的項目外,項目總承包單位可以將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直接發包。
綜上所述,除納入總承包範圍且依法必須以暫估價形式進行招標的項目外,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涵蓋的其他采購分項。
04
延伸閱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 * *招標投標法》規定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六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使用扶貧資金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項目組成部分並為實現項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和材料;與項目建設相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項目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進行招標:
(壹)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會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招標人為了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行為。
3、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措施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在工程總承包範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4、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方法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證明,註明收件人和收件時間,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采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屬於必須審批的建設項目,經原審批部門審批後可以停止招標;其他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招標。
5、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方法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文件指定的地點。招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證明,註明收件人和收件時間,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采取相應措施後,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依法必須招標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項目,經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後,可以不招標。
6.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幹意見(建施[2065 438+04]92號)
(十九)加大總承包的實施力度。倡導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總承包模式,鼓勵有實力的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開展總承包業務。推動建立適應工程總承包發展的招投標和工程建設管理機制,調整現行的招投標、施工許可、現場執法檢查、竣工驗收和備案等管理制度,為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創造政策環境。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設計和施工業務不能再通過公開招標確定。
7.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65〕19號)
(3)加快實施工程總承包。裝配式建築原則上應采用總承包模式。政府投資項目要完善建設管理模式,率先實行總承包。加快完善招投標、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工程總承包相關規章制度。按照總承包全面負責的原則,落實總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控制和成本管理方面的責任。除納入總承包範圍且依法必須以暫估價形式進行招標的項目外,項目總承包單位可以將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直接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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