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安置方式
(1)自主創業。服現役不滿l2年的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的,由政府扶持自主擇業。
(2)安排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門予以安排:士官服現役滿l2年;現役期間,平時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因戰致殘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它屬於烈士的孩子。
退役士兵在非戶籍所在地參軍的,不予安排工作。
(3)退休。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安置退役:年滿55周歲的;服現役滿三十年的;因戰、因公致殘評定為1至6級;經軍隊醫院證明,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核實,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支持。被評定為1至4級殘疾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其生活、住房和醫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給予保障。
二、接待和安置
(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地點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登記的地點。退役士兵入伍時為普通高等院校學生,退出現役後不復學的,安置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對復學的,由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安置部門”)發放兵役優惠補貼,回原學校繼續學業。
(二)入伍前在本市登記的退役士兵,經接收地縣級安置部門批準,可以安置:服現役期間父母戶籍發生變化的,可以在父母現居住地安置;符合軍隊關於現役軍人結婚有關規定,結婚滿2年的,可安置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戶籍所在地;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與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三)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本人申請,經省安置部門批準,可以按照惠及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因戰爭致殘;現役期間,平時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它屬於烈士的子女;父母雙亡;外省入伍需要安置在本省。
(四)轉業士官、傷殘退役士兵年度接收安置計劃,由省安置部門根據國家計劃下達各市州。
第三,檔案管理
(壹)退役士兵檔案由軍隊移交給入伍地縣級安置部門。縣級安置部門按照退役士兵安置辦法向有關部門移交檔案,其中:自主就業的移交縣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安排工作調動到工作單位;返校的大學生交由入伍前所在機構保管,不返校的交由其學前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
(二)退役集中安置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由軍隊移交給服務管理單位。分散安置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由軍隊移交退役士兵落戶地的縣級安置部門保管。
第四,戶籍
(壹)退役士兵入伍前到戶籍所在地報到的,由縣安置部門為其出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
(二)復員士官憑省安置部門出具的《退出現役證明書》和《甘肅省接收復員士官通知書》及《接收復員士官審批表》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3)搬遷的,公安機關憑安置部門的分配通知和接收單位的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4)回原學校落戶的在校大學生,不返校的憑入學時戶籍所在地縣級安置部門出具的出境證明、學籍證明、介紹信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動詞 (verb的縮寫)優惠政策
(壹)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由軍隊發給壹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縣級安置部門按規定發給兵役優待金。壹次性退休費和兵役優待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鄉壹體、自願報名、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組織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的,頒發相應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役後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享受“三免壹補”優惠政策,即免除學雜費、住宿費和技能鑒定費,並給予生活補貼。所需經費由省、市、縣財政按比例分擔,由市、縣安置部門和教育培訓機構解決;自主擇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三)省、市、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就業和就業指導服務。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四)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或聘用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或聘用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五)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首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免收管理費、登記費和證照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等。
(六)退役士兵報考下列職位,享受加分等待遇。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時,在新疆、西藏等高原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義務兵加5分,士官在服役年限基礎上每增加1年加L分。榮立三等功者加5分,榮立二等功者加10分,多次立功者按最高等級加分。招錄政法幹警時,確定30%的招錄計劃,面向退役士兵招錄;在考試總成績中,入伍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大專及以上學歷者加10分;在新疆、西藏等艱苦邊遠高原地區服役的,義務兵加10分,士官在服役年限基礎上每多服役壹年加2分。基層專職武裝幹部招錄時,確定80%的招錄計劃,重點招錄優秀軍隊退役士官、大學生退役士兵和在新疆、西藏等高原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退役士兵。
(七)退役大學生選擇復學的,享受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相關待遇。
(八)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工人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工,持退出現役證明到原單位報到,其工資、福利等待遇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九)自謀職業的農村退役士兵入伍前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不得非法收回或強行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員承包;農村承包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未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可將配偶帶回入伍地,或在配偶戶口所在地隨配偶落戶。壹方或雙方沒有承包地的,可以申請承包地。
(十)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十壹)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考試總成績加l0分進行投檔,並享受最高年度人均教育經費6000元。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錄取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允許其退出現役後兩年內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惠待遇。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後或復學期間,可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參加省組織的國防生選拔、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候選人選拔、畢業後招收軍官的優先錄取。
第六,安排工作
(壹)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役證書、接收安置通知書和介紹信到安置部門報到。無正當理由超過30天不按規定時間報到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當地實際情況,下達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計劃,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中央駐甘單位和省屬企業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計劃,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部門下達,省安置部門負責省屬機關事業單位、中央駐甘單位和省屬企業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分配;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分解上級安排的機關事業單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計劃,編制下達所屬企業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計劃,同級安置部門負責辦理退役士兵分配。事業單位在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和機構編制內,由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批準實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計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首次就業。因單位改制、破產等原因分流失業的退役士兵,享受企業同類職工同等待遇。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減少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三)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中央駐甘單位和省屬企業有義務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四)分配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分配工作期間(1年),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服現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時間(1年)計算為工齡,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
(五)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計劃,在安置部門下達分配通知後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六)接收單位未按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安置部門發出分配通知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人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按月向其支付退役士兵生活費。
(七)對分配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其工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解除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因戰、因工致殘的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福利待遇和醫療待遇。
(八)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排的。視為放棄安置資格;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安置資格。
七、退休安置
(壹)退役士官的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本人自願放棄退役安置選擇安排工作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工作。
八、支援和安置
(壹)供養安置方式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二)政府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享受購(建)房經濟補貼,補貼標準按我市保障性住房平均價格和建築面積60平方米確定;沒有保障性住房時,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中央財政安排購(建)房所需資金後,不足部分由省級財政解決。購(建)房產權屬於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三)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至4級,自願放棄退役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九。保險關系的延續
(壹)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後退出現役,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退役士兵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資金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機構,安置地社會保險機構應辦理轉移手續。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服現役年限作為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二)分配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和靈活就業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回鄉的退役士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三)安排退役士兵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尚未實現就業的人員,可分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四)退役士兵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後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再就業促進服務。
X.工作職責
(壹)省安置部門統籌指導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安置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退役士兵安置所需資金,由省、市、縣財政按中央財政安排的補助比例承擔。
(三)安置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批準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審批中出具虛假身份證明和證明的;利用職權在退役士兵安置中謀取私利。
(四)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意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當地安置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企業按照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數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退役士兵安排任務的。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五)弄虛作假騙取安置補助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門取消其資格。
XI。新舊移民政策的銜接
(壹)本意見從201和201年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後執行。
(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20111)實施前入伍,實施後退出現役的士兵,可按照入伍時國家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