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明江南地區的災變與社會應對——明清江南地區的環境變遷與社會控制之五(3)
晚明江南地區的災變與社會應對——明清江南地區的環境變遷與社會控制之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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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馮賢亮
洪災後的地方救濟與民間力量的介入
崇禎十三年水災發生後,當地立即采取緊急救災措施。以陳龍鄭錚為代表的地方領袖要求夷平所有士紳富商,並發布通告指出夷平本來就是朝廷的意圖,地方政府只是“執行”而已。遺憾的是,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壹些偏差,鄉紳的富戶房沒有完全按照政令進行平整,給整個荒政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陳很快就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但他在崇禎十三年八月發布的勸誡中,語氣溫和。他說:“城市裏有少數富余家庭,他們根據自己的原因寫數字。他們壹開始相信自己不是被逼的,但是聽說自己寫了之後,會有瞬間的發展,有的會寫壹半,有的根本寫不完。他們等著被餵飯,憑什麽要他們忍?情況並不安全。”而且鄰縣各市都鬧了壹些,唯獨嘉善壹家沒有關系。所以,他還是奉勸大家公道壹點,那些沒有列在書中的人,比如布莊的原住民,要根據自己的需要適當,“安慰壹下人群。”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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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陳:《耿、辛救荒、平荒問題》,載《輯佚全書》卷二十五,《正書香初三》。
在極力勸說當地鄉紳富室幫忙的同時,以回電為主的外國商人也要求“分米整平”。眾所周知,徽商的影響力幾乎滲透到了江南的每壹個城鎮,有“無鎮無徽”之說。(2)許多徽商在城鎮從事利潤豐厚的典當業。最遲在萬歷年間,米業得到廣泛發展。佃戶往往在當鋪把壹等米質換成銀子,用中低檔米抵租。即使是好年景,也叫歉收,被“耽誤”了。天啟元年(1621)前後,這些徽商和當地權貴家族以農田為業,“每次住倉,自給自足”。但另壹方面,米業積累的大量米糧,在荒年無疑是壹大救濟來源。在當地政府強制發放稻田的命令下,惠甸的住戶報告說,用於饑荒救濟的大米數量為65,438+0,600石,超過了政府僅為幾百石的目標。當然,這與回電戶親自征得周誌偉、魏子義及當地權貴的同意密切相關。陳希望城裏的五百塊石頭收起來,剩下的在鄉下收;農村的米價可以是每升30文,略高於市場價。⑤
在政府的《奉勸惠店分米鄉農余》中寫明,十戶惠店戶按政府要求,積1千石,除赤足人已在儲備倉庫中發了幾天款外,約得500石,其余500石,下令分配到城外各商店,分散到各鄉農民,以利所有,但陳發現,許多村民已向縣裏陳述,要錢無門。原來縣裏的士紳聖賢要求十戶人家加六百石的徽記。現在,吳、朱兩戶在西塘、楓涇鎮“多加了福利”,吳、程八戶按原約定人數全部加了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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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陳·::《對春荒的急救》,載於《濟廷全書》卷二十五《政書鄉備三》。
②民國《歙縣誌》卷壹《地理、風俗》。
(3)《萬歷修水縣誌》卷壹《土地與風俗》。
(4)【明】陳壹典:《嘉興縣蔣侯新田役法銘》,載崇禎《嘉興縣誌》卷二十二《文藝》。
⑤[明]陳:《庚、辛救荒平地問題》,載《集亭全書》卷二十五《政書·鄉備三》。
十塊石頭。由於大米漲價,根據公眾討論,政府規定每升價格略漲以作補償,希望農村農民能接受。①
整平工作進展順利,“徽碼”惠及市民壹個多月;但農村農民“求之不得”還是不方便。陳向當地行政長官吳春枝建議,如果大米不夠,可以增加布莊的土著人數,增加各作坊的結余,“盡可能使農村農民受益”。這樣壹來,糧倉每升24,如果是農村農民,就增加到30,村民得到了,卻“不敢太驕傲”;徽商雖然多送了壹點米,價格也贏了壹點。當時秋收將近,“農民吃飯難”,所以定在八月初開,月底結束,可以省下四個鄉的需要。(2)從當時發行的平書票可以看出平(平)的基本情況。參見圖5-7。
崇禎十三年(1640)十壹月,接近地方政府定期向國家繳納賦稅和糧食的時間。看到災後人民生活仍然十分困難,嘉善地方政府要求上級多留壹些米糧用於地方救濟。按照明朝《會典》的規定,“百裏之城,每畝應有八升。”但是,這顯然遠遠不夠災後的生活安排。因此,陳龍作為地方官員的代表,正在要求嘉善縣令李晨宇增加米量。13年下半年,在嘉善縣的平整工作中,無錫、蘇州、吳江等壹些州、縣、市。陷入混亂,基本是因為鄉紳的“捧飯坐以待斃”。這些動亂的出現,使得鄉紳們更加關註當地的救災工作,大有低頭為饑民服務的趨勢。正是因為嘉善加強了這方面的防範意識,所以平整犁耕工作基本沒有亂象,但儲備米糧短缺仍是嚴重問題。如果有人藏米,或者老百姓無處找錢,肯定會引起動亂。當時是秋收,在地方政府眼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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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陳·::《耿、辛救荒問題》,載於《輯佚全書》卷二十五《正書香初三》;
(2)【明】陳:《以與日儀尊書》,載《季廷全書》卷二十五,《政書與鄉備三》。吳濱日,即吳春之,宜興縣人,十年秀才。先是平湖縣長,然後是海鹽縣長,嘉善縣長。時間雖短,卻頗有政治意味。詳見甘龍《浙江通誌》(卷150)和《明館吳佳行賦》。
圖5-7崇禎十四年嘉善縣平嘉(羅)票簿式樣
來源:【明】陳龍著:《季廷全書》卷二十五《政書·鄉策三·耿武急救春荒》。
增加剩米量是最好的解決辦法。按慣例,100畝每畝可留壹鬥或八升米;幾千畝甚至幾千畝,每畝都要“加倍留成”。陳龍正在要求縣政府把每畝水稻稍微提高到壹鬥。除了零星的戶外活動,縣裏可以劃出5萬塊左右的石頭存放在大戶人家,讓他們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拿出來,依然按現在的價格賺錢;此外,按照宿松地區的慣例,每畝要出口壹升白米,這樣可以得到四五千石,總會由衙署裏的村長來收,作為日後平整、散糧或煮粥之用。其實那年秋收比較微薄,每畝只能收壹塊石頭。其中佃戶要留壹部分自給自足,給佃戶的錢大約都是按桶算的,所以除了稅糧,就“剩糧不多”了。
早在大災爆發的前幾年,就已經有了“米貴民憂”的擔憂。崇禎十二年秋,蝗災、雜草成災,高低鄉皆歉收。嘉善縣下三都受災最重。“啃糠剝草樹,沒有人吃虧,尤其是農村農民。”盡管陳龍和其他地方領導為此確實用盡了力氣,但所做的補救工作仍然有限。大規模的救災工作仍然需要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合作。陳認為可以參考蘇頌二房的做法。在那裏,官民每畝要賠壹升五股白米,市長總要賠給辦公室救濟。如果嘉善縣能做到這壹點,那麽就可以得到七八千石的白米,再加上鄉紳的幫助來富民,救災工作就可以基本完成了。這其實還是“壹方救壹方”的思想。②
崇禎十四年後的地方救濟
崇禎十四年(1641),嘉興府,尤其是湖州府,饑荒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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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陳:復安《義尊書》和復《尊書》,載於《輯佚全書》卷二十五《正書香籌散》。李倩安,名陳郁,嘉許進士,江西吉水人,曾任嘉善縣令。劉,字大器,進士,廣東新會人。
(2)【明】陳:《齊雄賦》,載於《輯佚全書》卷二十五《正書香初三》。
在嘉善縣,有許多流亡的乞丐,他們壹路上成群結隊地乞討。如何處理這些“遊民”,也是地方政府面臨的壹大難題。而方渠之民,“乞丐少,故死者無數。”在這種情況下,當地政府最初考慮設立粥廠提供救濟,但私人倉儲有限,無法滿足來到粥廠的饑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無法分散”,必將導致混亂。這讓地方政府猶豫不決。陳發現的照顧粥的方法可以幫助窮人解決這個問題。這種方式的好處是“無定額、無固定時間、無固定地點”。妳要做的就是每天早上用幾桶白米飯熬粥,然後派人去主幹道和郊區。人窮了要飯的時候,可以坐下來吃,每人壹勺。這大概需要每擔五六升大米,可以給五六十人吃壹頓飯。政府實行“粥承法”後,如果仁人繼續實行,很多人的生活是可以維持的。顯然,這種方式可以避免粥廠疏解的弊端,還可以“時停時續”,靈活性很大。總之,這種承粥濟世的方法有些理想化,但對於流亡在路上的人來說更實用。相對來說,煮粥的方法更方便緩解當地居民的貧困。當然,要“挨家挨戶分田地,粥飯給”,防止由此產生的弊端。事實上,陳的想法和實施都是可行的。他對其他地區煮粥帶來的問題也有深刻的理解。蘇州等地在煮粥的過程中,因為沒有充分考慮到弊端,出現了打架殺人的情況。陳認為,嘉善縣之所以能適用“粥擔法”,另壹個重要原因是“同善會”等慈善組織常年開展扶貧活動,饑荒年代也能驗證貧困戶對“散糧”的落實情況。因此,在極度饑荒的月份,可以專門設立“粥擔法”來幫助流動貧民。當然,對於土著來說,這種方法只是最壞的最壞的,並不適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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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陳·:《救災方略》卷七《粥擔子》。
陳所說的“同善會”是壹個流行於江南地區,由著名鄉紳發起的慈善組織。常年舉辦以扶貧為主要目的的公益活動,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①
此外,還有“埋棺材”、“捐錢盡力幫助死者”等慈善活動。每個月都會選出壹個很有正義感的家庭,在同城作坊舉行安葬儀式。蒲包、草繩等。都準備好了。每天到界曲河港等地巡視,見到屍體立即包好,然後在指定地點集合兩三天,並指定專人“逐壹檢查,掩埋附近的土堆”。埋葬工作完成後,將支付適當的人工和材料費用。這樣可以大大抑制環境的進壹步惡化,讓更多的人避免流行病的入侵。因此,政府稱贊這種行為是與粥並行的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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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鐘鴻道:《蒲川銅山會》壹書,總結了江南銅山會的歷史:“我雖非專門開槽之人,但所作所為甚詳。說服所有的人互相幫助是很重要的。追根溯源,張澤出自中州,錢遊歷毗陵,高忠賢遊歷梁溪,丁清輝遊歷嘉善,近如江湖臣先生遊歷金壇,張先生遊歷京口,柴向明、葉公榮遊歷。善法善心,在妳不報善心的地方可以幫助妳,妳可以爬著去救。宇口的心裏只想收戰友的腳後跟,做他們的事。奈還沒到談這個的年紀。幸運的是,我們學校的張翁和妳是壹夥的。先是給了320兩銀子,為了來源,各拉了幾個人出來。另外,我每給壹口棺材,每人不給三分銀子,以補足棺材的價值,使之長期流通。我很高興,大約十個同誌各捐了幾個。其中載有光緒《桐鄉縣誌》卷四《建善堂》。明末甲山鄉官陳在王朝危亡之際,仍在地方上定期主持“銅山會議”,發表“言詞”51篇。參見[明]陳:《幾亭全書》卷二十四《政書·鄉備二》。
(2)[明]陳·:賑災策議,卷七,葬述。
在方成地區,人們經常采取低價開發,量口給糧的方法,這也被譽為“救荒第壹法”。事實上,“以口餵”只能在區分貧困戶的前提下進行。按照陳龍對正楚的定義,特困人員孤寡多病,要有人照顧,所以往往戶多人少。第二窮的人是那些身體還健康,有親戚,但是沒有固定收入,缺錢的人。這些人往往是多戶少戶。這兩條作為災荒救濟年檢中區分地方政府的依據。當然,要做到這壹點,只有在嘉寶實施得更好的地方,它才能真正完成。可見,荒政的真正困難是“荒政難而調查難”。
崇禎十四年四月,米價再次上漲,給平整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困難。當地政府最終決定降低價格,平整貧困,以幫助下層人民,並作出了詳細的安排。②
在此基礎上,政府對縣城的石灰作坊、仆役、店家作了專門的指示,指出石灰作坊的貧困戶可以在4月的某壹天從自家房屋出發,每戶可以持原有的小票,準備好足夠的錢和食物,按照編好的順序到墻門西頭“心平氣和地交易”,不得爭搶。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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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陳:致錢賽安相公為救濟城坊之信,載《季廷全書》卷二十五《政書鄉備三》。
在這方面,首先要做的是確定貧困戶,提前給他們開平收據;稍微有錢壹點的人還是按現在的價格買米,不屬於這個。其次,降低的米價壹定要適度;如果現在的價格是每升50文以上,政府下令降到42文,每石128元5角。第三,現價大米必須與降價大米並行。如果大米被封閉走私出境,民眾可以起訴政府,“盡可能查處”。此外,政府還制定了五條法律:壹是“認莊稼數”,按每畝地100畝產量,產扁米15石,住房子的約500金;二是“催飯之約”。米數確定後,將賬本交給官方,總經理上門催收,車間領導可以“任命為審核員,不做催單員”;三是“督促之法”,除鄉紳修身養性或隨便發展外,其余產米戶均通報發展動態以備查賬,避免過去發錢混水谷事半功倍之弊;第四是“平臺期”。5-6月,秋成雖然還有壹段時間,但豆類和小麥剛剛收割,1月的大米等糧食還能維持兩個多月的生計;當莊稼沒有收成時,米價會更高。如有剩余,大米仍按42條的設定價格拉平,大米必須全部收割,所以這部分大米可以維持幾十天。第五,“論米”。本來整個縣城為了“同量”是平的,城市各個廣場也有貧富懸殊。確定的米數,不僅是本地方的,差方有困難,還得“略移”。當時縣裏大安坊的鄉紳負責勝利,王黃坊的官員負責石灰坊的救濟工作,就是按照這個要求進行的。參見[明]陳:《石城坊平甲之書》,載《季廷全書》卷二十五《政書鄉備三》。
3[明]陳:《示石灰坊平貧困戶》,載《集亭全書》卷二十五《政書鄉備三》。
政府對領取米票的人有限制。各種富貴房的仆人,因為是主人維護的,所以沒有報酬。(1)另壹位檢校官將每戶帶來的米公平地收割,不要藏米貼錢,更不要“小曲”或摻有糠的水谷;如果不是同壹天,有空可以再來,不允許混標。如發生前款所述情況,允許所有住戶自行向縣政府報告。(2)顯然,以法律為終極手段來控制平方米,在大災難期間還是相當有效的。
因為下層民眾四處奔波勞作,每天的收入還不夠拿兩升,所以政府特別規定米的單價用升來代替打:每升米的價格定為42;除了降低余糧價格富民,余糧還可以按現價發展。這是政府在平整工作中比較重視的壹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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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陳:《示各府仆役》,載《季廷全書》卷二十五《政書鄉備三》。
(2)[明]陳·:《采買之書》,載《季廷全書》卷二十五,《政書·鄉備三》。
(3)這樣可以讓縣裏的貧困戶拿到降價的大米,散戶拿到現價的大米,各得其所。雖然私人戶有很多田地,但經過分析,他們名下總面積100畝的田很少,總面積500畝、1000畝的田都沒有。每平方米幾乎只夠給貧困戶供應扁米。如果按田畝數分配稻谷,就會出現“農民少,農民多”的情況。參見[明]陳:對劉維《安邑尊書》的答復,載於《集亭全書》卷二十五《政書·鄉備三》。
在方成開展平整工作兩個月後,也就是崇禎十四年六月,《胡加條約》重新出爐。其主旨是著眼於工作中的新問題,強調平準的行為要廣泛普及到農村,“平準的權利要以時為準,但要降價。”這項平整工作是在地理區劃的基礎上展開的,從城市到農村廣泛展開。當時嘉善縣有20個區,占728魏;大區引約三四十魏,小區引二三十魏。每個區邀請有智慧的人聚集在辦公室,主持平整、計時等日常工作。為了更好地開展農村的平整工作,陳等人在河湖書院專門召開會議,討論了農村平整的基本內容和要求:過去的平整是由總經理、區長、班長匯報,而這次的農村平整主要是由縣令和民眾進行。負責人基本按照“本國人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的原則進行;核實貧困戶工作也全部按照“挨家挨戶記簿”的辦法進行,每壹項都刻好、備好,派船逐村巡核,不準濫用、遺漏;領導處理的工作人員,要從縣政府拿壹個印章本,去附近地區聽壹部分石頭,剩下的還是按現價發放。所有認可的割草米都要匯總上報縣裏備案。政府還申明禁止“走私出境”。①
由於會徽所認的米數是當年專門為城市廣場準備的,考慮到囤貨者極少,政府不得不勸說典當行重新割草,以解決北關“待熟”400多,南關新裏廣場“待熟”400多,農村戶戶極度貧困窘迫的矛盾。②
當然,在救助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壹些讓政府非常滿意的行為。比如永八中學的壹個大戶人家,在崇禎十三年秋天鏟平的時候,慷慨地認了三十個擔子。對於政府來說,這種行為非常有利於災荒救濟,因此必須予以表彰。因為老百姓沒有“優惠免除”的例子,就免了壹批土地稅,或30畝,或20畝,希望為李露宣傳壹種慈善。③
荒政過程中的社會問題
然而,令當地政府深感擔憂的是,由於蝗災嚴重,人們舉行了迎接上帝的活動。個人自然無力捕捉和根治大規模的飛蝗,只好放下車水救田旱,向劉猛將軍廟或巴拉廟獻祭錢財,天天出門迎神,“傷財失業”(4)這種行為必然會消耗地方的剩余財力。但也有壹些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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