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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活力,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知識產權保護屬地責任,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加強工作協調機制建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知識產權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和商業秘密的行政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著作權的行政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植物新品種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的行政保護工作。

新聞出版、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廣電、地方金融監管、海關、藥監、中醫藥等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為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全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工作,協調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發布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向社會公開本省知識產權保護狀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引導,組織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公益宣傳,營造尊重知識價值、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合作機制建設,依托粵港、粵澳及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合作機制,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協作、糾紛解決、信息***享、學術研究、人才培養等工作,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交流合作。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拓寬知識產權對外合作交流渠道,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交流合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行政保護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的源頭保護,推進關鍵核心領域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推動建立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和產業專利池;支持和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獲得知識產權,提升知識產權申請註冊質量和知識產權管理效能。

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知識產權申請註冊質量監管,依法查處非正常專利申請、商標惡意註冊、作品著作權重復登記和惡意登記等行為。第十條 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智能化建設,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在涉案線索和信息核查、源頭追溯、重點商品流向追蹤、重點作品網絡傳播、侵權實時監測與在線識別、取證存證和在線糾紛解決等方面,創新保護方式。第十壹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機制。對涉及知識產權的重大區域和產業規劃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自主創新項目、重大技術引進或者出口項目、重大人才管理和引進項目等重大經濟科技活動,項目主管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防範知識產權風險。

商務和科技、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利益。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建立統壹協調的執法標準、證據規則和案例指導制度,健全知識產權違法線索通報、案件流轉、執法聯動、檢驗鑒定結果互認等制度,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知識產權案件的辦案協作。

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在處理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屬於其他部門主管的知識產權案件線索時,應當及時書面通報並將線索移送同級主管部門。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省際間知識產權執法合作機制,互相協助做好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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