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鐵路、交通、民航的衛生防疫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負責本系統的消毒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醫療、衛生單位的消毒第四條 各醫療、衛生單位應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消毒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消毒工作,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消毒滅菌技術培訓。第五條 各醫療、衛生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嚴格執行消毒滅菌制度:
(壹)各種進入人體組織、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進行滅菌處理,達到滅菌標準;
(二)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的消毒,必須達到消毒衛生標準;
(三)病房、手術室、產房、嬰兒室滅菌後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衛生標準;
(四)運送病人的交通工具必須隨時進行消毒處理;
(五)汙水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六)汙物必須進行焚燒處理,對不能焚燒的生活垃圾,經消毒處理後方可運出;
(七)壹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用後必須及時銷毀處理,並記錄備案。第六條 醫療、衛生單位使用的消毒藥劑、消毒器械和壹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必須是列入《中華人民***和國藥典(現行版)》或者經衛生部或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生產、銷售的產品。第七條 醫療、衛生單位發生醫院內感染,導致傳染病暴發或流行時,應及時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並及時采取消毒、隔離措施。衛生防疫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對醫院進行全面消毒處理和消毒技術指導,並進行消毒處理後的效果監測。第三章 疫源地消毒第八條 縣(市、區)衛生防疫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疫源地消毒。遇到重大疫情時,上級衛生防疫機構應予指導、協助。第九條 衛生防疫機構接到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艾滋病的疫情報告後,必須在24小時內組織防疫人員趕赴疫區,對被汙染的設施、地面、水源等進行嚴格消毒,汙染物必須焚燒處理。第十條 衛生防疫機構和各類醫療單位接到乙類傳染病的病毒性肝炎、細菌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脊髓灰質炎、白喉等疫情報告後,必須於48小時內對汙染的水、物品、糞便進行終末消毒處理。第四章 預防性消毒第十壹條 托幼機構應當建立經常性的消毒制度,並使用經衛生部門批準的消毒藥劑、消毒器械。室內空氣、餐具、毛巾、玩具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消毒處理。
入托兒童發生傳染病或有傳染病可疑癥狀時,應及時做好隔離消毒工作。第十二條 以皮革、皮毛、羽毛為原料的生產單位,必須對其原料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加工出售。其日常消毒效果和產品的衛生質量必須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現場監督抽查。第十三條 運輸、轉讓、信托或銷售國家允許經營的舊衣物、舊生活用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並經當地衛生防疫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經營。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公***場所的消毒管理,由縣(市、區)衛生防疫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生活飲用水的消毒,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第十五條 殯儀館和停放屍體的場所及車輛,必須建立經常性的消毒制度。殯葬工作人員應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消毒知識培訓。第十六條 凡可能導致經血液傳播疾病的美容、紋身、修腳及血站(血庫)和生產生物制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第五章 醫療衛生用品的消毒第十七條 生產消毒藥劑、消毒器械和壹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取得《衛生許可證》。第十八條 生產壹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的原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對人體無毒無害。經消毒滅菌的產品在運輸、銷售過程中,應嚴格防止再汙染,並附詳細使用說明。第十九條 自治區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對生產、銷售消毒藥劑、消毒器械和壹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的單位,每季度進行壹次現場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