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該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政府指導價,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制定的價格,根據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
第二十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中央定價目錄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按照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本地區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本地區實行的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