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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新政策解讀

壹是優化了申報範圍,向罕見病患者、兒童等特殊人群適當傾斜。貫徹落實《政府工作報告》“加強罕見病用藥保障”要求,對罕見病用藥的申報條件沒有設置“2017年1月1日後批準上市”的時間限制,同時增加了納入國家鼓勵仿制藥品目錄、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清單的藥品可以申報今年醫保目錄。二是完善了準入方式,非獨家藥品準入時同步確定支付標準。解決非獨家藥品由於個別企業價格較高導致該通用名藥品無法納入目錄問題。借鑒談判原理,由專家測算確定醫保支付意願,然後企業自主報價,只要有壹家企業參與且報價低於醫保支付意願,該通用名就可納入目錄,並以最低報價作為該通用名的支付標準(如最低報價低於醫保支付意願的70%,以醫保支付意願的70%作為支付標準)。我們將指導地方探索完善管理措施,支持同通用名下價格不高於支付標準的品種優先使用,有效減輕患者負擔,更好發揮保障功能。

壹、領取醫保卡所需證件:

1、如果是企業幫職工代領,需要提供代領醫保卡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需要領取的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以及企業的公章等;

2、如果是個人自己領取醫保卡,需要提供繳費憑證、取卡憑證、本人身份證原件;

3、如果是他人代領,需要提供代領人身份證原件,委托代領書等材料。

二、醫保報銷的條件為:

1、參保人員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或持定點醫院的大夫開具的醫藥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

2、參保人員在看病就醫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給付標準,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3、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中,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與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壹比例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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