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涉及我轄區14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壹、河南天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火雞面產品
(壹)抽檢基本情況
河南天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火雞面產品,報告書編號:GC20410000443033330,生產日期:2020-4-19,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 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方便面》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向河南天壹食品有限公司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企業享有申請復檢或異議等權利,當事企業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申請。
經對河南天壹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調查,該公司生產的該批次火雞面產品600袋,85g/袋,合計貨值金額750元;該公司在收到不合格報告書後,能夠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因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已到終端消費,無法進行召回,到目前為止,未收到任何有關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河南天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火雞面產品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 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方便面》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食品)》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河南天壹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96.32元;2.罰款71000元。罰沒款合計71396.3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廠家生產過程中產品控制不嚴格,對產品殺菌消毒不徹底,該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了整改措施。上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二、西平縣豫康源飲用水廠生產的2批次包裝飲用水產品
(壹)抽檢基本情況
西平縣豫康源飲用水廠生產的2批次包裝飲用水產品,報告書編號:GC20410000443033968,GC20410000443033969,生產日期分別為:2020-07-20和2020-07-25,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向西平縣豫康源飲用水廠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企業享有申請復檢或異議等權利,當事企業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經對西平縣豫康源飲用水廠立案調查,該公司生產的2批次產品***計10251公斤,貨值金額6238元;該公司在收到不合格報告書後,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到目前為止,未收到任何有關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西平縣豫康源飲用水廠生產產品不符合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食品)》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西平縣豫康源飲用水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50.48元;2.罰款86000元。罰沒款合計86150.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廠家對回收桶的殺菌消毒不徹底,過程控制不嚴格,該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了整改措施。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
三、駐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3批次天然飲用水產品
(壹)抽檢基本情況
駐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3批次天然飲用水產品,報告書編號:GC20410000443034078,GC20410000443034079,GC20410000443034505,生產日期分別為:2020-07-09和2020-07-16,2020-08-04,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向駐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企業享有申請復檢或異議等權利,當事企業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經對駐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調查,該公司生產的3批次產品***計4553公斤,16.8升/桶;該公司在收到不合格報告書後,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到目前為止,未收到任何有關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駐馬店市百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產品不符合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食品)》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西平縣豫康源飲用水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11.96元;2.罰款58000元。罰沒款合計58411.9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廠家生產過程中產品控制不嚴格,回收桶的殺菌消毒不徹底,過程控制不嚴格,該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了整改措施。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
四、西平縣歆之源純凈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產品
(壹)抽檢基本情況
西平縣歆之源純凈水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包裝飲用水產品,報告書編號:GC20410000443034031,生產日期為:2020-07-20,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向西平縣歆之源純凈水有限公司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企業享有申請復檢或異議等權利,當事企業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經對西平縣歆之源純凈水有限公司立案調查,該公司生產的1批次產品***計5270公斤,貨值金額1110元;該公司在收到不合格報告書後,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到目前為止,未收到任何有關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西平縣歆之源純凈水有限公司生產產品不符合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食品)》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西平縣歆之源純凈水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03.86元;2.罰款57000元。罰沒款合計57703.8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廠家對回收桶的殺菌消毒不徹底,過程控制不嚴格,該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了整改措施。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
五、西平縣青荷純凈水廠生產的1批次飲用純凈水產品
(壹)抽檢基本情況
西平縣青荷純凈水廠生產的1批次飲用純凈水產品,報告書編號:GC20410000443034524,生產日期分別為:2020-08-07,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向西平縣青荷純凈水廠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企業享有申請復檢或異議等權利,當事企業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經對西平縣青荷純凈水廠立案調查,該公司生產的該批次產品***計5100公斤,貨值金額942.5元;該公司在收到不合格報告書後,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到目前為止,未收到任何有關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西平縣青荷純凈水廠生產產品不符合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食品)》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西平縣青荷純凈水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8.4元;2.罰款30000元。罰沒款合計30078.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廠家對回收桶的殺菌消毒不徹底,過程控制不嚴格,該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了整改措施。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
六、駐馬店市薄山湖天澤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飲用純凈水產品
(壹)抽檢基本情況
駐馬店市薄山湖天澤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飲用純凈水產品,報告書編號:GC20410000443034535,生產日期為:2020-08-01,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向駐馬店市薄山湖天澤水業有限公司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企業享有申請復檢或異議等權利,當事企業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復檢申請,復檢結論為不合格。
經對駐馬店市薄山湖天澤水業有限公司立案調查,該公司生產該批次產品***計2160公斤,貨值金額180元;該公司在收到不合格報告書後,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到目前為止,未收到任何有關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駐馬店市薄山湖天澤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產品不符合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食品)》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駐馬店市薄山湖天澤水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52000元。罰沒款合計5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廠家對操作人員殺菌消毒不徹底,生產過程控制不嚴格,該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了整改措施。確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
七、河南水優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飲用純凈水產品
(壹)抽檢基本情況
河南水優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飲用純凈水產品,報告書編號:GC20410000443034535,生產日期為:2020-08-01,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向河南水優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企業享有申請復檢或異議等權利,當事企業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經對河南水優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調查,該公司銷售的該批次產品***計2160公斤,貨值金額180元;該公司在收到不合格報告書後,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到目前為止,未收到任何有關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河南水優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產品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的行為,履行了進貨查驗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河南水優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免責處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廠家對回收桶的殺菌消毒不徹底,過程控制不嚴格,該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了整改措施。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
八、上蔡縣好美家生活超市銷售的2批次調味料產品
(壹)抽檢基本情況
上蔡縣好美家生活超市銷售的2批次調味料產品,報告書編號:GC20410000443032564,GC20410000443032566,生產日期均為:2020-01-01,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 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向上蔡縣好美家生活超市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企業享有申請復檢或異議等權利,當事企業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申請。
經對上蔡縣好美家生活超市立案調查,該生活超市生產的該批次火雞面產品60袋,3.75公斤,合計貨值金額192元;該生活超市在收到不合格報告書後,能夠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因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已到終端消費,無法進行召回,到目前為止,未收到任何有關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上蔡縣好美家生活超市銷售的調味料產品,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食品)》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上蔡縣好美家生活超市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92元;2.罰款52000元。罰沒款合計5219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廠家過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導致甜蜜素超標,該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了整改措施。上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生活超市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九、汝南縣三橋鎮惠家隆購物廣場銷售的2批次餅幹(發酵餅幹)產品
(壹)抽檢基本情況
汝南縣三橋鎮惠家隆購物廣場銷售的2批次發酵餅幹產品,報告書編號:GC20410000440332752,GC20410000440332753,生產日期分別為:2020-03-03和2020-03-01,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 GB 710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餅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向汝南縣三橋鎮惠家隆購物廣場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企業享有申請復檢或異議等權利,當事企業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經對汝南縣三橋鎮惠家隆購物廣場立案調查,該超市銷售的2批次餅幹產品***計44公斤,貨值金額607.2元;該超市在收到不合格報告書後,認真整改,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到目前為止,未收到任何有關該批次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汝南縣三橋鎮惠家隆購物廣場銷售的產品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 GB 710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餅幹》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食品)》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汝南縣三橋鎮惠家隆購物廣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17.36元;2.罰款58000元。罰沒款合計58217.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經營單位進行整改,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廠家購進油品儲存過程中未按規定條件存放,導致油脂過度氧化。該公司已提交整改報告,並采取了整改措施。汝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