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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辦理走私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走私是壹種觸犯刑法的行為,在海關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非法攜帶大量國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就會著手查處。嚴禁走私也是國家為了未定國內經濟市場。那麽海關查獲走私案件後的處理程序又是怎樣的呢?下面由筆者為您帶來相關內容。走私辦案程序

(壹)基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偵查、偵破、偵查終結。

1、立案

海關緝私部門受理公民舉報走私案件,其他海關緝私部門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煙草專賣等行政執法機關查獲並移送走私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海關緝私部門對受理的案件,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立即進行審查。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2、案件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沒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不予立案。

對於控告人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二)偵查方法

1、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進行。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無罪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獲取口供。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辯解和反證,海關緝私部門應當認真核實,依法處理。

2、詢問證人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詢問證人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證人出示海關緝私部門的文書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詢問證人時,應當單獨進行。

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勘驗、檢查

海關緝私部門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員可以采用多種技術手段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強行檢查。

對婦女身體的檢查,應當由女性偵查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為查明案情,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進行偵查實驗。但是,禁止壹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或者猥褻的行為。

4、搜查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藏匿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員的身體、物品、住處等有關場所進行搜查。

實施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實施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同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情況應當制作《搜查筆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對女性屍體的搜查,應當由女性偵查人員進行。

在執行拘留、逮捕期間,遇有特殊緊急情況,可以不持搜查證進行搜查。

5、扣押物證、書證

海關緝私部門對調查中發現的可供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文件(包括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依法扣押;但與本案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不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單證的,海關緝私部門可以強制扣押。

執法查扣貨物、單證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持有相關法律文書或者調查人員工作證件。

對扣押的物品、單證,海關緝私部門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與被扣押物品、單證的持有人核對清楚,並當場開具統壹印制的《扣押物品、單證清單》壹式三份,載明物品或者單證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按照規定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其中壹份交持有人。

對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處置,發現確屬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扣押後三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

對於易腐爛變質等不易保管的物品,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價,拍賣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依法處理。

6、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單位在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的存款以及與犯罪有關的存款、匯款。

凍結存款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於凍結的存款、匯款,發現確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凍結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的所有人。

7、鑒定

為了鑒定案件,解決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海關緝私部門應當依法指派或者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鑒定。

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將鑒定結果作為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證據。犯罪嫌疑人對鑒定有異議並提出申請的,經*海關緝私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八、辯護

為查明案情,海關緝私部門必要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證人提供的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辯護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偵查人員辯護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辯護情況和結果應當制作《辯護筆錄》。

犯罪嫌疑人的辯解,辯解人不願意公開的,可以在不暴露辯解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9、通緝

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對在逃犯罪嫌疑人發出通緝令,將其追捕歸案。也可以發布懸賞通告。

海關緝私部門對抓獲的通緝犯,可以根據通緝令予以拘留。

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海關緝私部門可以在邊境口岸依法采取邊控措施。

(三)強制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海關緝私部門有權采取下列強制措施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1、拘留

海關緝私部門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者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拘留至市、縣指定地點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傳喚時,應當出示《拘留證》和《傳喚證》。在拘留、傳喚過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約束性警械。

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變相連續拘留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擔保方式包括保證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對同壹犯罪嫌疑人,不得責令其同時提出保證人和保證金。

采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保證義務。擔保人違反規定的,海關緝私部門可以對擔保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罰款決定不服的,擔保人可以在收到《擔保人罰款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海關緝私部門申請上壹級復議。

采取保證金擔保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對沒收決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壹級海關緝私部門申請復議。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3、監視居住

海關緝私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的地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在海關緝私部門所在地的市、縣的合法居住地,也可以是海關緝私部門根據案件情況,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為其指定的居住地。海關緝私部門不得設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拘留室或者海關緝私部門其他工作場所實施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4、拘留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

對被拘留人,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二十小時內予以拘留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

拘留後,除依照規定可以不通知的情形外,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

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被拘留人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三十日內無法查清的提請批準逮捕,經*海關緝私部門負責人批準,拘留期限自查清之日起計算。

5、逮捕

根據法律規定,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實施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逮捕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對被逮捕人必須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經*海關緝私部門負責人批準後立即釋放。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除規定不能通知的情況外,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單位。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可以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期限。

(四)繼續盤問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涉嫌犯罪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和繼續盤問。對確需由緝私警察繼續盤問的涉嫌犯罪人員,可以就近提請緝私局、緝私分局、公安機關派出所繼續盤問。繼續訊問的時限,自被訊問人被帶至公安機關派出所時起,壹般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填寫《繼續盤問通知書》,並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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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感染科個人總結1

    今年,在醫院領導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認真貫徹落實衛生部頒布的《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技術規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醫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環節質量管理和醫院感染知識培訓,嚴格質量監控和考核,降低了醫院感染發生率,確保了醫療安全。年醫院感染率為0%。器械消毒合格率為100%,有效控制了醫院感染,保障了醫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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