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和處理
汕尾中院經審理認為,景德鎮陶瓷協會是涉案景德鎮註冊商標的註冊人,景德鎮陶瓷協會依法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在商標有效期內受法律保護。陸豐某商場銷售的涉案商品與景德鎮陶瓷協會註冊商標核準使用類別21中的商品相似。在涉案商品上使用“景德鎮”字樣,是將商品原產地認定為景德鎮的行為,構成商標使用。如果陸豐某商場不能證明銷售的涉案商品為景德鎮產地,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涉案商品的產地等具體質量產生誤解,構成對景德鎮陶瓷協會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綜合考慮涉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客體的價值和交易額、陸豐某商場的經營規模以及景德鎮陶瓷協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法院判決陸豐某商場賠償景德鎮陶瓷協會侵權損失10000元。後來陸豐某商場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1.“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侵權的認定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陶瓷產品標識“景德鎮”的圖形商標屬於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意味著商品的原產地是景德鎮。景德鎮陶瓷協會作為商標的註冊人,應當允許任何產品達到壹定質量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證明商標。而且,商品實際生產地在景德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不能剝奪其在證明商標中合理使用地名的權利。但同時,商品非景德鎮生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商品上標註該商標的,景德鎮陶瓷協會有權予以禁止,並依法追究其侵犯該商標證明權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以標識商品的來源。陸豐某商場銷售的涉案商品與景德鎮陶瓷協會註冊商標核準使用類別21中的商品相似。在涉案商品上使用“景德鎮”字樣,是將商品原產地認定為景德鎮的行為,構成商標使用。陸豐某商場作為涉案商品的銷售方,提供了普寧市某茶具商行的營業執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普寧市某茶具批發銷售清單,但不能證明涉案商品產自景德鎮,不足以證明涉案商品有合法來源。因此,陸豐某商場在不能證明涉案商品產地為景德鎮時,其銷售景德鎮瓷器的行為屬於不正當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解,構成對景德鎮陶瓷協會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
2.商標侵權賠償金額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賠償不足500萬元的部分法院綜合考慮涉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客體的價值和交易額、陸豐某商場的經營規模以及景德鎮陶瓷協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酌情認定陸豐某商場賠償景德鎮陶瓷協會1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陶瓷產品標識“景德鎮”的圖形商標屬於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的壹般商標不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建立的定向關系不是商品(或服務)與商標註冊人之間的關系,而是商品(或服務)與其原產地之間的關系,以及原產地自然、人文、歷史因素形成的特定品質和特征。據此,地理標誌商標權是否侵權,不能以普通商標侵權案件中的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來判斷,而應以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解來判斷。景德鎮作為世界聞名的“瓷都”,在制作工藝、所選原料等生產要素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使得此地的瓷器形成了穩定的品質和特色,相關公眾也普遍認同此地瓷器的品質和特色。換句話說,景德鎮瓷器的具體品質已經和景德鎮形成了相應的關聯。被告的標識為“景德鎮制”,會導致相關公眾誤以為被告的商品來源於涉案商標原產地商品的特定質量,或者導致相關公眾誤以為被告的商品來源於符合涉案商標原產地商品特定質量標準的供應商,或者與其有壹定的特定聯系。因此,景德鎮陶瓷協會作為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和追究不符合產地、工藝、質量要求的瓷器的侵權責任。經營者主張其“合理使用”的,應當承擔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來源於證明商標所認定的特定原產地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充分證明產品來源於特定的產地,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