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電子商務發展遵循政府推動、企業主導、市場運作、行業自律、依法規範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子商務促進與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電子商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重大事項。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發展和改革、財政、科技、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旅遊、教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子商務促進與管理工作。第六條 培育和引導電子商務行業組織實施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
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應當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電子商務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第二章 促進與服務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大數據管理、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快智慧政務建設,提升行政服務能力,***享政務數據,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高效、便捷服務。第八條 鼓勵支持國內外具有影響力的大型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區域性總部、運營中心、結算中心、技術創新中心、服務中心等。
對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示範企業和重點園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和財政支持。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企業申請認定國家級、省級研發平臺,按照規定給予財政支持。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政府各類財政資金作用,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統籌安排電子商務項目和快遞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優先保障重大項目用地需求。
推動電子商務園區與快遞物流園區協同發展,形成產業集聚效應,提高區域輻射能力。第十壹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網絡等信息通信基礎設施,深化物聯網應用,構建覆蓋城鄉、服務便捷、高效暢通、技術先進的信息通信基礎設施體系。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優勢工業企業電子商務網站向行業電子商務平臺轉化。鼓勵建材、服裝、副食品等傳統行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營銷渠道,加快向需求導向型和線上線下融合轉變。第十三條 支持統籌建設農村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建立農村電子商務標準化體系,促進農業生產經營與市場需求有效對接,加快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發揮電子商務在精準扶貧中的作用。
加快建立完善本市地理標誌產品技術標準體系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加大網上宣傳和銷售地理標誌產品力度,拓寬本市特色農副產品國內外銷售渠道。第十四條 支持在政府采購、藥品采購等公***領域開展電子商務應用,拓展電子商務在餐飲、物流、交通、旅遊、教育、醫療、會展、廣告、智能家居等領域以及票務、房產、人才等中介行業的應用。第十五條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大型倉儲中心、物流快遞中心和分撥中心,完善物流快遞通道節點,構建統籌城鄉的電子商務快遞物流網絡。鼓勵建設現代化、標準化、智能化倉儲設施,發展倉配壹體化服務。
支持建設物流公***信息平臺和智慧物流示範基地,提升電商物流信息化建設水平,實現本市物流與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建立完善符合本市特色的智慧物流信息體系。
鼓勵引進國內外知名電商物流企業,提升電商物流企業供應鏈協同能力。第十六條 支持推動建設電子商務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工程,實現電子商務數據的交換匯聚、分析、處理運用,建立反映電子商務運行狀況的綜合指數體系,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 健全和完善電子商務人才吸引、培養、使用、流動和激勵機制,發展電子商務人才公***服務體系。鼓勵引進電子商務創新人才,開展電子商務商業模式創新和技術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