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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業負擔監督辦法

第壹條 為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負擔,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增加企業人力、財力和物力負擔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負擔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委員會主管全省企業負擔監督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經濟經貿委員會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企業負擔監督工作(以下簡稱企業負擔監督主管部門)。

企業負擔監督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檢查涉及企業負擔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執行,並就企業負擔監督工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受理、調查涉及有關企業負擔的舉報、投訴,組織查處重大復雜的舉報、投訴案件;

(三)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壹級人民政府及其企業負擔監督主管部門查處增加企業負擔的案件;

(四)調查研究企業反映突出的問題並提出治理措施;

(五)承辦企業負擔監督的其他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負擔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企業負擔監督的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企業負擔的監督工作。

企業負擔監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監察、審計、中小企業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企業負擔監督主管部門的配合,並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企業負擔監督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不得損害企業合法權益。

企業發現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不適當以及規範性文件之間相互沖突的,可以向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收到書面建議的法制機構應予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或者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提出建議的企業。第七條 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以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發展改革部門***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和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部門***同發布的規定為依據,省人民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門和市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無權自行設立。

涉及向企業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為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無權自行設立。

涉及企業的集資,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為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無權自行設立。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清理,編制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並予以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被取消或者收費標準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布。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執收單位應當向企業出示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暫未列入目錄的應當出示收費依據的法律、法規。

超出目錄規定標準或者無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企業有權拒絕繳納。第九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執收部門和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依法取得《收費許可證》;

(二)填寫企業提交的《企業交費登記卡》;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四)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五)流動收費人員應當取得《收費員證》。

《企業交費登記卡》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壹印制,免費發放企業。

《企業交費登記卡》應載明收費單位、收費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和收費人員姓名等內容。第十條 企業對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實施收費的執收部門予以說明,也可以向企業負擔監督主管部門或者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查詢。第十壹條 行政機關辦理企業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進行。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改變許可條件。行政機關依法撤消行政許可,企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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