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壹)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擴展資料:
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藥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壹)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三)藥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壹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四)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範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藥店,統發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並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藥。
百度百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