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
壹、禁止出境的物品
1.列入禁止入境範圍的所有物品;
2.手稿、印刷品、膠片、照片、唱片、膠卷、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涉及國家秘密的物品;
3.珍貴文物和其他禁止出境的物品;
4、瀕危和珍貴動植物(包括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第二,限制物品
1,金銀等貴金屬及其制品;
2.國家貨幣;
3.外幣及其證券;
4、無線電收發機、通信保密機;
5.有價值的中醫村;
6.壹般文物;
7.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擴展數據
《快遞暫行條例》規定: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開展進出境快遞業務,支持在重點口岸建設進出境快遞處理中心、設立快遞服務機構和依法在境外設立快遞處理場所。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完善進出境快件管理,推進快件便捷通關。
第二十六條快件無法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按照寄件人的要求處理;屬於進出境快件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信件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當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於其他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進行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屬於進境快件的,由海關依法辦理;其中,依法應當檢疫的物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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