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設30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保密、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
(二)政策研究處。
分析國內外產業發展動態和趨勢,組織工業和信息化戰略性、前瞻性課題研究;提出年度研究課題總體安排的建議;參與重大綜合性調研,提出政策措施建議;承擔政策性、理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綜合法規處。
承擔重要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系統調研工作及工業、信息化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核;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宏觀指導全省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負責指導非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和非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註冊備案工作;負責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投資與規劃處(省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督查辦公室)。
擬訂全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權限,承擔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相關工作,對重點項目實施督查,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五)產業政策處。
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組織擬訂全省工業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參與投資項目審核;負責符合產業政策認定、工業行業準入和全省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委屬行業協會工作。
(六)經濟運行處(省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
監測分析工業經濟日常運行,分析國內外工業形勢,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有關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和近期調控目標,協調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運輸等生產要素,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組織實施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工作;承擔相關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鎂、硼資源開發保護政策和生產規劃;負責鹽業行業管理;承擔省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科學技術處。
組織擬訂全省工業和信息產業技術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指導和推動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建設,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和省級新產品的認定工作;指導和協調重點技術創新項目的實施和重大技術裝備的研制工作;指導行業技術規範、標準制定和質量管理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實施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
(八)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汙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九)企業改革協調指導處(中直企業協調聯絡處)。
宏觀指導企業改革,按分工組織擬訂全省有關非國有工業企業改革方案;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出發展以非國有資本為主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和企業股份制改造的建議;負責與中直企業的聯絡協調工作。
(十)產業集群發展處。
協調全省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參與擬訂相關政策;指導工業園區產業布局、定位,扶持重點產業集群發展;協調工業產業園區建設和發展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負責產業集群信息統計、分析工作。
(十壹)交通運輸協調處。
負責全省綜合運輸的組織協調工作;參與擬訂全省交通發展政策;推進工業企業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協調重點企業、重點物資及應急救援物資的運輸工作;指導全省地方鐵路、專用鐵道、鐵路專用線及企業自備車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春運等假日運輸工作。
(十二)培訓處。
參與擬訂全省工業和信息產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規劃,組織實施人員培訓,配合有關部門對工業和信息產業人才需求進行預測,指導相關企業引進外國智力,負責全省工業和信息產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業資格有關工作;負責系統幹部的培訓。
(十三)國際合作處。
參與擬訂工業、信息化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法規及利用外資的重點領域、重點項目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外商投資工業、信息化項目和工業、信息化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有關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推動全省工業、信息化企業與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合資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十四)醫藥處。
負責醫藥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有關醫藥行業規範、規章和技術標準,研究擬訂行業的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醫藥工商企業的改革和結構調整;參與醫藥行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推進醫藥行業技術進步和產品結構調整;依法負責省級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備管理工作;負責經營特殊中藥材和中藥材生產扶持資金項目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業經濟運行的信息采集、統計分析和預測。
(十五)電力處。
參與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電力行業規劃,擬訂並監督實施相關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省電力行政執法與監督管理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分析電力運行態勢,平衡電力資源,擬訂下達電力供需調控計劃,協調解決電力運營中的重大問題;培育和監督電力市場,擬訂並實施電力增供擴銷政策;指導全省節約用電工作,組織開展電力需求管理;參與電力工業行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參與電、熱價格調整和整頓等管理工作;指導農電管理體制改革和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六)裝備產業處(省汽車工業辦公室)。
負責全省機械裝備行業和汽車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裝備制造業的振興和發展,提出相關支持政策建議;提出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依托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十七)冶金處。
負責全省冶金(鋼鐵、有色、黃金)行業管理工作;擬訂行業發展政策、規劃和地方行業技術標準,引導行業合理布局和產品結構調整;參與行業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組織行業技術創新活動,推進行業技術進步;負責行業經濟運行的信息采集、統計分析和預測;指導稀土行業發展。
(十八)石油化工處(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省石油化工行業管理工作;擬訂行業發展政策、規劃和地方行業技術標準,引導行業合理布局和產品結構調整;參與行業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組織行業技術創新活動,推進行業技術進步;負責行業經濟運行的信息采集、統計分析和預測;受理農藥生產企業核準和農藥批準證書的申請,並進行考核上報;承擔遼寧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輕工處。
負責全省輕工行業管理工作;擬訂行業發展政策、規劃和地方行業技術標準,引導行業合理布局和產品結構調整;參與行業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組織行業技術創新活動,推進行業技術進步;負責行業經濟運行的信息采集、統計分析和預測。
(二十)紡織處。
負責全省紡織行業管理工作;擬訂行業發展政策、規劃和地方行業技術標準,引導行業合理布局和產品結構調整;參與行業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組織行業技術創新活動,推進行業技術進步;負責行業經濟運行的信息采集、統計分析和預測。
(二十壹)建材處(省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
負責全省建材行業管理工作;擬訂行業發展政策、規劃和地方行業技術標準,引導行業合理布局和產品結構調整;參與行業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組織行業技術創新活動,推進行業技術進步;負責行業經濟運行的信息采集、統計分析和預測;指導全省墻體材料改革工作。
(二十二)電子信息處。
承擔電子信息產品制造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行業發展政策、規劃,引導行業合理布局,指導產品結構調整;組織協調重大系統裝備、微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組織協調國家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負責行業經濟運行的信息采集、統計分析和預測。
(二十三)軟件服務業處。
促進電子信息技術開發應用;指導軟件業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軟件、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軟件公***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件服務業發展;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
(二十四)信息化推進處。
指導推進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發展,協調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推動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享,促進信息技術推廣應用;協調通信產業發展,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融合;承擔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無線電管理處(省無線電辦公室)。
擬訂無線電頻譜規劃,合理開發利用頻譜資源;負責無線電頻率資源的分配和指配;負責無線電臺(站)管理和無線電監測、檢測、幹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幹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負責對非無線電設備的無線電波輻射管理;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承擔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信息安全協調處。
協調全省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絡(除公***電信網)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協調處理重大事件。
(二十七)軍工投資和科技管理處。
擬訂國防科技工業發展政策、規劃,負責軍工行業經濟運行綜合統計分析;組織本地區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論證和申報,參與軍工投資項目的審計驗收;監督管理軍工關鍵設備設施和軍品配套能力;組織軍工基礎科研和民口軍品配套科研計劃項目的申報與實施;負責科技成果登記、申報、推廣和國防專利、知識產權管理及產學研結合工作;組織協調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相關事項和軍工核心能力建設地方保障;指導武器裝備質量、技術基礎工作,管理相關計量技術機構;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動員工作。
(二十八)軍工資質認證和軍民結合產業處(省船舶行業管理辦公室)。
擬訂軍民結合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推進軍民兩用技術轉化和產業發展,指導軍轉民和軍工民品發展,推進軍民結合;指導軍工單位體制改革,推進軍工結構調整;指導並監督軍工單位的安全保密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按權限審查、審批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組織第二類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的申報工作,負責對全省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省船舶行業管理工作。
(二十九)軍工安全和民爆器材管理處(省核事故應急辦公室)。
負責民爆器材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並監督軍工、民爆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組織相關教育培訓等工作;組織擬訂核應急規章和標準,負責建立核應急技術支持體系;組織全省核能安全和核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提出省核應急準備資金的年度預算;組織核事故應急相關工作和軍工核設施安全監管工作,協調核軍工單位生產重大事項;承擔省核事故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按分工協管軍工單位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 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