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的立法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維護公***衛生;
2、規範藥品流通市場秩序,促進藥品市場健康發展;
3、加強對藥品流通企業的監管,提高藥品質量和安全水平;
4、加強對藥品流通環節的監督,防止藥品流通中的各種違法行為;
5、促進藥品流通企業的自律和誠信經營。
綜上所述,更好地貫徹落實該法規,建議加強對藥品流通企業的監管力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加強對藥品質量和安全的監測和檢測,提高人民群眾用藥的安全保障水平。此外,還應加強對藥品流通市場的宣傳和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藥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法律依據: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壹條
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範藥品流通秩序,保證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藥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負責。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藥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藥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