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公***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包括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
法律、法規對公***資源交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公***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公***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領導,設立公***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資源交易重大問題或者重要事項的決策、協調和指導,建立健全公***資源交易協同監督管理機制和履職考核評價機制。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和相關配套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公***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履行市公***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資源交易實行綜合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整合全市統壹規範的公***資源交易平臺,推進公***資源交易平臺電子信息化建設;
(二)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擬訂公***資源交易管理相關制度;
(三)協調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公***資源交易事中事後監管;
(四)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對公***資源交易中出現的糾紛、投訴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五)對公***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擔市公***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日常工作。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公***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公***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審計機關依法對公***資源交易活動及交易平臺運行實施審計監督。
監察機關對公***資源交易活動中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等情況進行監察。第二章 平臺管理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全市統壹的公***資源交易平臺,市公***資源交易中心為公***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為公***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
(二)為公***資源交易活動提供信息發布、專家抽取、交易現場資料歸檔和見證等服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管理和維護公***資源交易平臺運行,負責平臺信息化建設;
(四)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時報告交易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協助調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公***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利用信息網絡推進交易數字化,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實現全流程電子化、透明化管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窗口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第九條 公***資源交易平臺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並通過公***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服務場所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公***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及時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需公開的公***資源交易活動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第十條 公***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及省規定的統壹數據標準規範建設公***資源交易系統,實現與省公***資源交易平臺對接,並對公***資源交易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和功能拓展。第十壹條 公***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列入公***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在公***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公***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公***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擬訂並適時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三章 交易管理第十二條 公***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