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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管規定的駕駛證申領和使用

第十六條聯合收割機駕駛員應當經農機監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聯合收割機駕駛證。

聯合收割機駕駛證允許駕駛的車型分為:

(a)方向盤自動推進聯合收割機,代號為“R”;

(2)操縱桿自走式聯合收割機,代號“S”;

(3)懸掛式聯合收割機,代號“T”。

第十七條申領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年齡:18周歲,60周歲以下;

(2)身高:不低於150cm;

(3)視力:雙眼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在對數視力表上4.9以上;

(4)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5)聽覺:當耳朵距離音叉50厘米時,可分辨聲源方向;

(6)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健全,四肢及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7)下肢:運動功能正常,雙下肢不等長不得大於5厘米;

(8)軀幹和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領聯合收割機駕駛證:

(壹)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病、眩暈、癔癥、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的;

(二)吸食、註射毒品,長期吸食、註射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的;

(三)拖拉機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未滿2年的;

(四)因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拖拉機、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首次申領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者暫住地的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請表;

(2)身份證明;

(3)縣級或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第二十條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向核發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的農機監理機構提交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

第二十壹條聯合收割機駕駛考試科目分為:

(1)科目壹:理論知識考試;

(2)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測試;

(3)科目三:實地(模擬)駕駛技能考試;

(4)科目四: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帶方向盤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考試科目內容和合格標準全國統壹。其中,科目壹考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農業部制定,各省級農機監理機構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第二十二條農機監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聯合收割機駕駛證,在申請人預約後30日內安排考試。考試順序按照科目壹、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進行。只有通過前壹科的考試,才能參加後壹科的考試。

第二十三條首次申領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經考試合格後,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3日內發給駕駛技能證書。

駕駛技能證書有效期為2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試。

第二十四條每科考試壹次,可以重考壹次。如補考仍不合格,則該科目考試終止,報考人員可重新報考,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試日期應預留在10天後。

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有效期內,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二十五條申請增加準駕車型駕駛技能考試項目:

(壹)持有駕駛大中型拖拉機駕駛證申請駕駛帶方向盤的自走式或者懸掛式聯合收割機,考試項目為科目三;

(2)持有準駕懸掛式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請駕駛方向盤自走式聯合收割機的,考試項目為科目三;

(三)持有駕駛大中型拖拉機、小型轉向輪拖拉機、手扶拖拉機或者轉向輪自走式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的,考試項目為科目二、科目三;

(四)持有駕駛小型轉向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或者操縱桿式自走式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的人申請駕駛轉向輪式自走式聯合收割機,考試項目為科目二、三、四;

附加駕駛的考試方法和評分標準與初試相同。

首次申請或者申請附加懸掛式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的,應當取得大中型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六條審查結果應當由審查人員簽字,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審查不合格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二十七條報考人員在考試中作弊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通過全部考試科目後,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核發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準予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有效期為6年。駕駛人應當在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換證:

(壹)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請表;

(2)身份證明;

(3)駕駛證;

(4)縣級或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對駕駛證進行審核,合格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換發;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年滿60周歲的駕駛人,每年應當進行1次身體檢查,並提交自首次取得駕駛證之日起30日內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身體條件合格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駕駛證上簽註。

第三十壹條駕駛人遷出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的,應當向遷入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駕駛人在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轄區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

申請換證時,申請人應當到駕駛證核發地的農機監理機構提取檔案,移交給換證地的農機監理機構,並提交申請表、身份證明和駕駛證。

第三十二條聯合收割機駕駛證記載的內容發生變更、損壞或者遺失的,應當申請換發或者補發駕駛證。申請時,應提交申請表和身份證明;如有遺失,還應提交書面遺失聲明。

農機監理機構對駕駛人的違章和事故進行審核後,應當在3日內換發駕駛證,並收回原駕駛證。

第三十三條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註銷其駕駛證:

(壹)申請註銷;

(2)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申請註銷的;

(3)死亡;

(四)身體狀況不適合駕駛聯合收割機的;

(五)駕駛證有效期超過1年且未換發的;

(六)年滿60周歲,2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70歲以上;

(八)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或者駕駛執照被依法吊銷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未收回駕駛證的,應當宣布駕駛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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