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標準化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產品質量監督和檢驗工作。第四條 要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省和省轄市、地轄市及工業比較集中的地區要建立健全綜合性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充實必要的檢驗、測試手段,負責所轄範圍的有關產品的監督檢驗。它是法定的監督檢驗機構,受同級標準化管理部門領導,接受上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業務指導。
各級計量檢定所、藥品檢驗所、食品衛生檢驗所、紡織纖維檢驗所、商品檢驗局等是法定的專業監督檢驗機構,根據有關條例、辦法的規定負責分管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省各工業主管部門、專業公司,現有檢驗機構要進壹步充實檢測設備和技術力量,並根據需要建立壹些新的產品質量檢驗站、點,其中技術力量比較強、檢測手段比較全、能夠獨立承擔某壹專業產品監督檢驗任務的,經省標準局會同主管部門考核認可,發給證書和印章,即為法定的監督檢驗機構,在省標準局和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指定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
各級標準化管理部門和綜合性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指定或委托有關檢驗單位承擔部分監督檢驗任務。
各級綜合性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可在各行業、企業的檢驗機構和科研單位中選聘特邀質量監督員,由同級標準化管理部門發給質量監督員證書,在監督檢驗機構的領導下組成監督檢驗組,執行監督檢驗任務。第五條 各級、各行業、各專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要定期將分管產品檢驗計劃、質量檢驗情況、存在的問題和處理結果等材料報送主管部門、抄送同級標準化管理部門。第六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任務:
1.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對產品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檢或批檢;
2.對申報“優質”的產品,進行質量鑒定,對獲得優質產品稱號的產品進行考核檢驗,並監督優質產品標誌的正確使用;
3.產、銷(需)雙方對產品質量有爭議時,執行仲裁檢驗;
4.負責新產品和申請商標註冊的產品質量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和證書,鑒定不合格的產品不準投入批量生產和申請商標註冊;
5.經常向主管部門和同級標準化管理部門反映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和產品質量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和處理的建議;
6.指導和幫助企業建立健全質量檢驗制度,正確執行統壹的檢驗、試驗方法,培訓檢驗技術人員;
7.開展檢驗技術和檢驗、試驗方法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活動,提高檢驗技術水平;
8.根據標準化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制、修訂技術標準計劃的安排,承擔部分標準的起草和驗證工作;
9.承擔有關單位委托的檢驗工作。第七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權限:
1.有權直接或委托有關單位,對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受檢單位應積極配合並提供必需的便利條件;
2.有權對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技術條件,包括各項技術文件、檢驗記錄、質量管理制度、生產設備和檢測手段等進行檢查;
3.有權利用企業檢測手段,組織有關檢驗人員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4.在監督檢驗中,發現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有權停止企業填發合格證,必要時可以對企業產品實行全檢或批檢,負責簽發出廠合格證;
5.對不按標準生產、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有權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對企業和有關人員實行經濟制裁或對企業進行停產整頓;
6.對獲得優質產品稱號的產品,發現質量下降,不符合優質產品條件時,有權建議有關部門撤銷其優質產品稱號和優質產品標誌;
7.對被判為不合格或降低等級的產品,有權將檢驗結果通知企業主管部門或物價、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建議對該批產品降價處理或按規定扣發企業的質量獎金。第八條 監督檢驗機構抽查檢驗產品時,可以從生產企業或用戶、商業、物資部門的倉庫(或零售門市部)抽取樣品。抽取樣品時要開具抽樣通知單,用戶、商業、物資部門被抽走的樣品,由產品生產企業按抽樣通知單所列如數補給。檢驗後的樣品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