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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賣假藥罰692.5元是賣的什麽藥?

8月13日報道,近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今年6月份公布的壹份行政處罰信息,引發網友關註。該罰單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涉嫌購進使用假藥橘紅,並已銷售完畢為處罰事由,作出罰款692.5元的處罰。對此有網友質疑“是不是罰的太輕了”“假藥賣光了,經銷商和生產商就不罰了嗎”。11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回應,該醫院查驗了供貨商資質,履行了索證索票義務,但其入庫驗收記錄不規範,依法對該醫院按照裁量基準規定的中限處罰。

醫院是救死扶傷的地方,應當杜絕假藥,對患者負責,這是壹種理所當然的邏輯。因此,當“醫院賣假藥”與“處罰692.5元”聯系做壹起時,網友都驚呆了,也疑惑不解——莫非處罰數字後面忘掉壹個萬字?否則,就是當地食藥管理部門太“仁慈”了——在大家的心中,把銷售假藥的醫院罰得傾家蕩產、關門大吉才解恨。

我們理解這些網友憤怒的心情,畢竟,假藥往往意味著草菅人命。可是,再冷靜地想壹想,當地食藥管理部門的處罰也並無不妥:首先,作為中藥,橘紅具有理氣寬中、燥濕化痰的功效,主治咳嗽,並不能影響到患者到性命。即便是橘紅某些檢測的項目不達標,被判定為假藥,也只是藥效下降,而並不能產生其他嚴重的後果。

其次,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在購進中藥橘紅時,按程序檢查了供貨商資質,也履行了索證索票義務,走了購藥的流程。但這批次的橘紅某些項目不達標,醫院並不知情,他們沒有辨別橘紅含量是否達標的能力,購買到了假藥,從某種程度時說,醫院也是受害的壹方。除非有證據顯示醫院知道假藥,仍然堅持購買,才具有知假售假的惡意,從重嚴懲。

最後,城陽區人民醫院進購的橘紅數量不多,銷售完畢後,總***才有167.50元,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生產、銷售假藥者,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當地管理部門沒收了167.50元,並處以525元罰款(藥價總額的3倍多),合計是692.5元,這有何不可?

如果我們覺得陽城區人民醫院銷售假藥的行為不可饒恕,那麽,就算是按定格處罰,即銷售藥品價值的五倍,也僅僅837.5元,再加上銷售額,***計1005元。如此的處罰額,就可以匹配罪大惡極的“銷售假藥”行為嗎?這個處罰額度,就真能解網友們的心頭之恨了嗎?

我們不容忍藥品摻假、造假或含量不足,但壹定要依據法規來懲戒。換個角度想想,若有患者服用這些假藥,造成了健康受損,或者人員傷亡,醫院的追責必定不會是僅處罰692.5元。“525元”的罰金太便宜了醫院,可法規規定最高只能罰5倍,難道要執法部門在決定處罰額度時超越法規自由裁量?這顯然不合情理,不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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