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藥店老板明知顧客是過敏體質而沒有提醒,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藥店老板能證明員工盡到了提醒義務,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顧客自己知道自己是過敏體質,在購藥時沒有如實告知相關信息,也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壹定的責任。總之,對於藥物過敏糾紛,責任應由藥店老板承擔,除非藥店老板能證明員工盡到了提醒義務。
顧客藥物過敏的處理方法如下:
1、立即停止使用可能引起過敏反應的藥品或食物;
2、如果顧客已經出現過敏反應,如皮膚瘙癢、呼吸急促、喉嚨腫脹等、應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將顧客送往醫院治療;
3、如果顧客沒有出現嚴重的過敏反應,但仍感覺過敏反應嚴重,但仍感覺不舒服,可以提供壹些抗過敏藥物,如抗組胺藥或類固醇藥,以緩解癥狀;
4、在處理完顧客的意外事故後,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調查處理。
藥物過敏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確定;
4、其他費用也有相應的標準。
綜上所述,對於顧客藥物過敏的情況,店方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和賠償,同時加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