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如果有第三方責任人,比如交通事故,由第三方責任人承擔醫療費用,醫保不予報銷。也就是說,交通事故醫療費用應由肇事者承擔,醫保不能報銷;如果傷者和肇事者不向醫生說明情況,讓醫生按意外傷害處理傷情,就涉及詐騙和保險詐騙,是違法的。
但如果肇事者逃逸且無法找到,醫保基金可以先行墊付傷者的醫療費用,但醫保有權向逃逸者追償。也就是說,第三方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可以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但也有壹種情況是交通事故全是妳的責任,就是妳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傷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醫保部門必須報銷醫療費用。
但是,下列情況不屬於醫療報銷範圍:
1.特殊醫療費用中因病需要進行器官、組織移植,購買器官、組織以及使用鎮江市職工醫保藥品報銷範圍以外的抗排異藥物、免疫調節藥物的費用;
2.工傷和職業病;
3.女職工生育;
4.流氓打架;
5.酒精中毒造成的傷害;
6.交通事故;
7.別人故意傷害;
8.醫療事故;
9.美容健康檢查;
10、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1.參保職工在外地出差或探親發生的醫療費用,只報銷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異地急診費用,非急診原因住院的所有費用不予報銷。
2、參保職工在外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按長期在外地居住的醫療費用性質計算。
3、長期居住人員應由單位提供證明,確定二級定點醫院(應為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並及時辦理《鎮江市長期居住人員醫療費用報銷卡》。
4.長期在外地居住的員工,必須堅持經濟原則,按規定限量開藥(每次就診,急性用藥量在3天以內,慢性用藥量在10天以內,肺結核、高血壓、糖尿病用藥量可延長至30天)。超過上述標準的,藥費不予報銷。
5、長期居住職工轉診,由當地定點醫院簽字,按屬地原則逐級轉診。轉診醫院是我市職工醫療保險確定的特殊醫院。個人先自付65438+總費用的00%,再按醫保規定報銷費用;在其他醫院,個人先自付總費用的20%,再按醫保規定報銷醫療費用。
詳情請咨詢當地醫保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