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項目如下:(1)CT;(2)核磁共振;(3)動態心電圖;(4)體外震波碎石;(5)高壓氧艙治療;(6)彩色多普勒儀;(7)血液透析;(8)X.D刀;(9)Υ.D刀;(10)直線氣踏;(11)血栓治療;(12)腹腔鏡檢查;(13 )其他單價在100元以上的體檢和治療項目。
第四十六條 條件要求安裝人工器官和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的,須由本市三級醫院壹名副主任醫師以上醫師提出,並出具醫學資料,經區醫保經辦機構主管院長簽字後組織有關專家討論通過。
購買器官、組織用於器官、組織移植的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移植過程中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規定執行,移植後需使用的抗排斥藥物和免疫調節劑費用,統籌基金支付50%。
因病情需要安裝人工器官而購買的人工器官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內,國產器官費用的60%、進口器官費用的50%由統籌基金支付。安裝過程中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執行。
參保職工經批準進行器官移植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墊付,醫療終結後,持醫保卡、批準申請表、有效醫療收據、出院小結等相關材料,經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按規定支付。
第四十七條 轉診
(壹)轉診到外地醫院診治的,應轉診到當地二級甲等以上定點醫院(綜合醫院)進行專家會診,由三名副主任以上醫師會診,會診後提出會診意見,經醫院主管院長簽字後報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2)轉診醫院僅限於省級醫院,即同濟醫院、協和醫院、省第壹人民醫院、省腫瘤醫院。
(三)需轉診到外地就診的,診斷準確後有條件在本行政區域內治療的,應回本行政區域治療。
(四)轉診必須是疾病目錄內的疾病。
(五)轉診醫療費用實行定額管理,不得在轉診醫院或兩家以上醫院同時發生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
(六)經批準轉診轉院的病人,其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醫療終結後,憑《醫療保險證》、轉診轉院審批表、出院小結、有效醫療收據復印件、處方(加蓋收費章)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按以下規定報銷:(壹)經檢查確診後轉回本院治療的,所發生的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由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1)經檢查確診後轉回本院治療的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本條第八款規定由患者自負部分,轉診醫院審核後自負50%,其余部分由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擔;(二)檢查診斷範圍內的醫療費用,轉入醫院治療的,按本條第八款規定由患者自負部分醫療費用,轉診醫院檢查後自負40%,其余部分由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擔;(三)轉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比照當地醫療收費標準核銷。轉診門診發生的費用超過當地物價收費標準的,按當地物價收費標準計算,超出部分由患者承擔。
(七)轉診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每月底審核報銷壹次。報銷憑證使用分割單,發票原件由區醫保經辦機構保存,其他單位使用區醫保經辦機構蓋章的發票復印件。
(八)轉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個人先自付10%,特殊檢查(治療)先自付20%,再按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壹、二、三款規定執行。
(ix) 所有無明細或處方復印件的藥品均由個人自費,無明細或處方復印件的治療費和檢查費,乙類藥品和特殊檢查、治療費先自費20%。
(十)當年壹個月內未報銷的轉診醫療費不予報銷。
(十壹)患者在本市定點醫院住院,因檢查手段缺乏,需到另壹定點醫院檢查確診的,檢查費由轉入定點醫院報銷,並納入患者住院費用。
第四十八條 門診慢性病。
(壹)適用病種:(1)中風偏癱;(2)惡性腫瘤(晚期);(3)腎功能衰竭(透析);(4)高血壓(二級以上);(5)糖尿病(合並癥)。
(二)參保職工因患上述慢性病需要門診治療的,持本人申請、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疾病證明書、慢性病專科門診檢查意見書到自治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治療審批手續。
(三)參保職工慢性病待遇實行 "五定 "管理:(1)定額。只能在基本醫療保險慢性病專科門診就診;(2)定藥。限定在規定的藥品範圍內用藥;(3)定量。按規定劑量用藥;(4)定時。根據慢性病的特點和嚴重程度確定治療時間和療程;(5)定額。根據不同類型的慢性病確定不同的醫療費用限額。
(四)參保職工經批準在基本醫療保險慢性病專科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400元,再按規定分別由個人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慢性病急性發作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按住院辦法結算。
(五)慢性病治療的個人自付比例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住院個人自付比例執行。
(六)經批準的慢性病治療費用,由參保職工於每季度末持審批單、病歷和有效醫療費收據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