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處方(outpatient prescription)是2014年經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發布的藥學名詞。定義為門診醫生向患者開具的處方。包括普通處方、麻醉藥品處方、兒科處方和第二類精神藥物管制處方。
處方的有效期壹般為當天,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有效期的,必須有醫生的簽名。處方可以是電子版的,但必須打印出來並由醫生簽字才有效。
門診正式處方分為書面處方和電子處方。
1、書寫處方:書寫要求和格式,處方有了,就應該從門診找醫生,找到醫生就可以給妳開出來了。看病的結果。
2、電子處方:門診電子處方軟件是專為個體診所、衛生室等基層醫療單位開發的門診電子處方管理軟件。門診電子處方軟件界面簡潔,使用方便,具有自動劃價、門診病歷管理、工作量和用藥量統計、自動生成門診日誌等功能,可以讓醫生記錄診斷過程,對以後的治療有很大幫助。
不限制購藥地點為降低患者費用,規定除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和戒毒藥品外,醫院不得限制患者憑處方到其他醫院或藥店購藥。
開具處方的要求是:
1.記錄患者壹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明確、完整,與病歷相符。
2、每張處方以患者用藥為限。
3、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處方壹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
法律依據:
《處方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 調配藥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存處方。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物處方保存期為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