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許可證壹般是指食品生產經營的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通常簡稱QS官,是針對生產機構的性質由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證書,生產許可證指的是生產區域。銷售許可證指的是銷售區域。
食品經營許可證與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主要區別在於,食品生產許可證具備審查細則、需要的產品標準、出廠檢驗能力等硬件條件。食品經營不需要遵守本附則的規定。
擴展資料: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生產者個人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復印件還應載明食品明細和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具體地址。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還應當載明產品註冊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登記號;接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還應當載明委托企業名稱和住所等相關信息。
參考資料:
食品生產許可證 - 百度百科
食品生產許可證 - 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