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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房客將39萬現金忘在酒店,酒店有保管義務嗎?

“這個包包裏全是錢!”1月13日下午,成都市金牛區壹家酒店內,保潔人員在對客房進行打掃時,發現行李櫃中的壹個黑色背包裏有大量現金。酒店試圖聯系失主無果後報警,在警方的幫助下,當天晚上7點過,背包中的39萬現金完璧歸趙。

客人隨身攜帶的物品中有些就是貴重物品,如筆記本電腦、手機、現金等。此類物品丟失的責任歸屬要分析具體情況。

貴重物品是在酒店客房內丟失的,而且客房房門或窗子有被撬過的痕跡此種情況下客人貴重物品的丟失,酒店應負有主要責任。因為既然客人入住了酒店,辦理了入住登記手續,酒店和客人之間就形成了住宿合同關系,酒店就應該為客人提供壹個安全的住宿環境。

根據《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酒店有義務提醒客人註意安全,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物品的毀壞或滅失,客人有權要求賠償。在確系酒店責任引發客人貴重物品失竊時,酒店應該負有全部責任。至於賠償多少,則要看客人能否證明自己攜帶物品的價值;而客人在入住酒店前不可能對自己所攜帶物品的價值事先進行證明,而且也無法證明。

目前酒店往往規定:“貴重物品需要寄存,否則概不負責”。這種形式的合同中有屬於格式條款的內容,提供格式條款的酒店壹方往往在合同中規,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客人的條款,最典型的是免責條款,從而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據此,在客人人住酒店時,酒店方有義務提醒客人貴重物品保管的有關註意事項以及酒店的免責條款。如果酒店盡到了告知義務,客人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丟失時,酒店可以減輕責任;但由於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不便寄存,酒店即使作了聲明也不能免除責任。然而,如果酒店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則酒店需要承擔的責任更多。

總結:在此案例中,酒店有幫房客保管貴重物品的義務。同時這件事警示我們,出門在外壹定要提高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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