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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沈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

(壹)可回收物,是指未受汙染、適於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廢棄物,主要包括紙張、塑料、玻璃、木材、金屬、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有重金屬、有害人體健康的有毒物質或者對環境造成實際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棄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棄農藥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棄餐廚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主要包括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農藥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膠卷和廢相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危險廢物等;

(三)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經營的單位和集體食堂產生的餐飲垃圾、家庭廚余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廢棄物和其他易腐垃圾。圾和其他易腐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上述類別以外的生活垃圾。

餐飲單位和食堂產生的餐飲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餐飲垃圾的規定執行。

建築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動員和宣傳引導工作。倡導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市)發展改革、建設、商務、農業、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房產、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教育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政府確定的職責對生活垃圾分類進行管理。第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壹體、系統推進的原則。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帶頭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行業協會在各自管理範圍內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活動,提高全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單位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第九條鼓勵金融機構為垃圾分類相關項目提供信貸等形式的資金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發和應用。

<>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選擇綠色環保、經久耐用的家具、電器等物品,減少大件垃圾的產生和投放。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線上線下廢舊家具、廢舊家電等物品交易,推進大型家具、家電等物品回收利用。

倡導綠色辦公、綠色消費,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環保包裝。第十壹條 再生資源回收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應當承擔的義務。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確定分類標誌、投放規則,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

(壹)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市區內的棄管小區,由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管理;

(四)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汽車站、地鐵站、文化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區(點)等公共****,由管理單位的專人負責管理;

(五)商務辦公樓、集貿市場、商場、超市、賓館、飯店 (五)商務辦公樓、集貿市場、商場、超市、賓館、飯店、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業主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八)河道、湖泊及其水面、沿岸帶,河道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湖泊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九)農村、城中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確定管理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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