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級主管部門(公司)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二)上級主管部門(公司)歷次批準的變更設計、調整概算等有關文件;
(三)施工圖紙、設備技術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
(四)國家及中央各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技術驗收規範、規程、質量標準及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消防、節能、抗震等有關規定;
(五)從國外引進技術或進口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建設項目,還應按照簽定的合同和國外提供的設計文件等資料進行驗收。第五條 竣工驗收標準
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交付生產或使用,應達到下列標準:
(壹)基本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文件規定的形成生產能力或發揮全部使用效益的主體工程及其相應配套的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完,能滿足生產使用;
(二)設計內的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消防設施等,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
(三)主要工藝設備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正常生產出設計文件中規定的合格產品;
(四)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初期投產或院、所、校的科研、教學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第六條 有的建設項目(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標準要求,只是留有少數非主要設備或工程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尚未全部建完,但不影響投產初期正常使用,也應組織驗收。對遺留問題應按批準設計規定,在計劃投資規模內,驗收時壹次審定尾工內容、數量、投資(包括資金來源),由投資主管單位安排年度收尾工程計劃,限期完成。
對於生產準備工作中暫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如生產用特殊原材料、能源或生產流動資金等,驗收投產後由上級主管部門繼續協助疏通渠道,盡快落實。第七條 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要抓單項工程投產和建設項目的部分投產。凡按設計內容建完的單項工程,具備獨立生產或發揮工程效益,符合竣工驗收標準,就要辦理單項工程驗收,交付生產或使用,移交固定資產;對於具備分期建設,分期受益條件的建設項目,其部分建成後,只要相應的輔助設施都配合得上,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能夠正常生產,企業的基本建設部門和生產部門就應分期分批組織中間驗收,交付生產,移交固定資產。在計劃、統計上應按規定計算新增生產能力。第八條 有些建設項目和單項工程,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或實際上生產方面已經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設計規模續建的,可縮小規模,報主管部門(公司)批準後,對已完成的工程和設備進行驗收,交付使用,移交固定資產。第九條 由基建、技改兩部分投資構成的建設項目,依據驗收標準可壹次整體驗收,編寫驗收總結報告,其附表按基建、技改不同要求分別填列或基建、技改分別組織驗收,按各自要求辦理。第十條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在正式驗收前需進行預驗收,核查建設項目是否具備驗收條件及存在問題,特別是有關“三同時”設施的完成情況及其效果,對不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和存在的問題,經壹段時間內整改後,使問題基本解決,再辦理正式驗收手續。
預驗收工作,由地方主管部門(公司)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預驗收後形成有關各方代表簽字的預驗收報告。第十壹條 竣工驗收的組織工作。按國家計委計建設〔1990〕1215號文規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由國家計委或國家計委委托項目主管部門、地方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由項目(工程)主管部門或地方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當地計(經)委、城建規劃、銀行、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消防及其他有關部門參加驗收委員會(組)。建設單位、接管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等單位參加驗收工作。
內容比較簡單的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其驗收工作程序,可從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