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狀況調整並公布城市建成區範圍,劃定並公布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第三條 瀘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以公***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服務水平。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劃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轄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村)民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治理和維護工作。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容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八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責任人;責任區跨管轄區域或者責任區不明確的,由***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自覺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秩序的權利,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秩序的義務,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進行勸導、制止和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舉報,依法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壹節 建(構)築物容貌管理第十壹條 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確保建(構)築物外立面完好、整潔。建(構)築物屋頂,臨街的陽臺、窗臺、觀景臺、外走廊應當保持整潔,不得堆放、吊掛影響市容的物品。
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應當由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定期清潔。第十二條 建(構)築物外立面安裝的空調外箱、信箱、牛奶箱、遮陽(雨)棚等各類吊裝物應當符合市容標準,並保持安全、美觀、整潔、完好。第十三條 臨街建築物設置的防盜窗、防護網等防護設施不得超過建築物外立面,其他區域設置的防盜窗、防護網等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市容標準。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提供按照市容標準設置防盜窗、防護網、遮陽(雨)棚、空調外箱等的設計圖紙;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備案時,應當壹並報送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前述設計圖紙,並在銷售現場予以公示;同壹街區、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的防盜窗、防護網、遮陽(雨)棚、空調外箱等,應當保持規格基本壹致。第十五條 禁止在城市主要幹道、重要節點、建(構)築物外立面架設電力、通信、有線電視等各類桿管線,但是因路徑通道原因無法采取地下管網建設的除外。其他區域架設的各類桿管線應當符合行業標準和市容標準。
本條例實施前已架設的電力、通信、有線電視等各類桿管線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改造。第二節 公***場地容貌管理第十六條 附著於城市道路的書報亭、信息亭、通信交換箱、配電箱、路燈桿、電線桿、交通標誌、監控設施、交通護欄、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垃圾箱、消防栓等設施,設置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市容標準設置。
設置單位應當負責前款規定設施的日常維護,保持設施牢固安全、幹凈整潔。設施出現汙漬、腐蝕、陳舊、破損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拆除或者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