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搶救期間醫療費用的審核。醫療費用原則上按醫保標準執行。對於需要特殊治療的傷情,第壹,根據醫院護理和護理的水平進行搶救判斷。其次,根據傷情需要,對合理必要的自費藥品、進口藥品、監測費用進行審核,審批劑量和使用次數是否與傷情相符。
2.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的審核住院期間的費用全部按照醫保標準進行審核:與傷情無關的費用不予支付,與傷情有關的預防性醫保藥品予以支付,非醫保藥品不予支付。醫保限制用藥和同名進口藥,可根據病情需要最高支付50%。最多可支付1次常規檢查費用,如b超、X線、心電圖、化驗等與住院期間傷害無明顯直接因果關系的檢查。與傷病無關的大型檢查不付費,與傷病有關的根據病情需要付費,不必要的重復檢查不付費。
3.手術材料和輔助器具:按醫保規定的國內流行標準核定,使用國產奢侈品或進口材料,差價由客戶承擔;
4.床位費:按當地醫保標準。因急性顱腦損傷、復合性內臟損傷昏迷需入住ICU(重癥監護室)者除外,但脫離危險後應立即轉入普通病房;
5.康復理療費:按當地醫保標準。原則上不超過三種,醫保範圍外的康復理療不予補償;
6、換藥和康復功能指導訓練:根據當地醫療保險標準結合疾病需要;
7.救護車費:按當地衛生部門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未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壹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以後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壹年度提高保險費率。重復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提高保險費率。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的,不提高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