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轉運前評估病情:是否可以轉運?是否必須轉運?醫生應評估病人病情,以判斷病人。在下列情況發生時,禁止轉運:心跳呼吸停止;有緊急氣管插管指征,但未插管;血液動力學及其不穩定,但未使用藥物。如必須轉運,應將醫囑書寫在病歷上。
2.醫護人員告知轉運風險,可能發生的意外,家屬知情同意並簽字認可。
3.與接受部門聯系並充分交流,確保接受部門獲知病情並做好充分準備。
4.根據病情做好轉運前準備:搶救物品準備:如氧氣枕;心律和血壓監測儀器;指脈搏血氧飽和度監測儀;使用血管活性藥物者,應用帶蓄電池的註射泵,以保證連續概給藥;型號合適的簡易人工呼吸器。病人準備:開通留置的靜脈通路;對於大出血病人,應保持兩路以上的靜脈通路;吸盡痰液、控制煩躁、糾正內環境紊亂、檢查並連接各種管道;準備急救藥品和轉運工具。
5.記錄轉運前最後壹次生命體征,至少1名醫護人員陪同,以應對轉運過程中出現的意外。
6. 轉運過程中嚴密監測生命體征及病情變化並做好記錄。
7.負責完成轉運途中的治療護理工作,並詳細與接收部門交接。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