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申請人所在國與我簽訂的商標互惠協議
商標互惠協議是申請人所在國與我國通過簽署或換文而達成的商標相互註冊協議。目前,與我國簽訂商標互惠協議的有瑞士、丹麥、意大利、加拿大、新西蘭、法國、伊朗、奧地利、日本、西班牙、英國、阿根廷、波蘭、羅馬尼亞、巴基斯坦、列支敦士登、匈牙利、美國、比利時、盧森堡、荷蘭、泰國、德國和前捷克斯洛伐克等24個國家。
2、根據申請人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國際條約****。
按照申請人所在國與中國***同參加的商標國際條約,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這是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的重要原則。目前,我國參加的商標國際條約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和《尼斯協定》。凡參加上述條約和協定的國家,其公民或企業均可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這些國家的商標在我國申請註冊後,還可以按照我國《關於申請商標註冊優先權要求的暫行規定》予以公告,享有壹定的優先權。
三、按照對等原則
對等原則就是雙方互相給予同等待遇:妳允許我註冊,我也允許妳註冊;妳不要求我簽訂協議,我也不要求妳簽訂協議;妳不要求我簽訂協議,我也不要求妳簽訂協議;妳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本國的文件,我也不要求妳的申請人提供文件。對外國商標註冊采取互惠原則,既有利於外國商標在我國註冊,也有利於我國商標在外國申請註冊,從而促進我國貿易的發展按照這壹原則,我國先後與加拿大、瑞士、泰國、奧地利等國互免確認本國文件,同時解決了與美國之間直接辦理商標註冊的問題。
二、外國商標在我國申請註冊實行代理制
外國人或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實行代理制。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機構代理"。
那麽,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註冊,應當委托哪個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呢?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88年1月14日發布了《關於公布商標代理組織的通知》,其中通知於1988年1月14日發布了《關於公布商標代理組織的通知》。在該通知中,指定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為商標代理組織,負責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代理組織,負責代理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在這裏,需要提及的是,臺灣是中國的壹個省,商標註冊與其他國內事務壹樣,但由於目前兩岸政治體制的差異,臺灣廠商和企業在大陸申請商標註冊,也實行委托代理制度。國家工商總局指定中華商標代理(香港)公司 "負責代理臺灣廠商和企業在大陸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商標事宜;負責代理臺灣民間團體或為島內企業在大陸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商標事宜"。
三、外國商標在我國申請註冊的程序
為了方便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我國有關方面專門制定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註冊,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1)必須由代理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原件、復印件各壹份。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詳細地址、國籍和受委托申請註冊商標的名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代理人的姓名及代理權限。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2)寄送商標註冊申請書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申請書可以由申請人自行填寫,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組織填寫。申請書中應詳細寫明商品名稱、使用的主要原料和商品類別。申請書中的商品類別可以按照中國商品分類表填寫,也可以按照國際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為外文或音譯的,應當翻譯成中文並附說明書。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負責人等,應當用漢字填寫清楚。
(3)商標圖樣壹式 15 份,指定顏色的彩圖和黑白圖各 1 份。
(4)附相關證明材料。這些材料包括:國籍證明、互惠協議文件、藥品生產批準證明文件等。這些材料有的是工作需要提交的,有的是互惠需要提交的。
(5)按規定繳納商標註冊申請費。
接受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應當認真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並將外文材料翻譯成中文,送交商標局辦理申請手續。商標局按照審批程序進行審查,並將外文文件翻譯成中文,送商標局辦理申請手續。商標局按照審查核準程序進行審查,審定合格的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無異議或指導意見不能通過的,即核準註冊並頒發商標註冊證。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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