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壹個特定組成部分,它公開發行股票,具有相當規模,並依法獲準進入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向證券交易所提交相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受理其股票上市交易:
壹.推進市場化並購重組。充分發揮資本市場並購重組主渠道作用,鼓勵上市公司盤活存量、提質增效、轉型發展。完善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收購和分拆上市制度,豐富支付和融資工具,激發市場活力。發揮證券市場價格、估值和資產評估結果在國有資產交易定價中的作用,支持國有企業依托資本市場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境內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境外優質資產,允許更多合格境外投資者對境內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增強上市公司國際競爭力。研究拓寬社會資本等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渠道。
II.完善上市公司融資體系。加強資本市場融資方與投資方的協調平衡,引導上市公司結合自身發展需要和市場條件優化融資安排。改善上市公司再融資條件,研究出臺更加便利的融資方式。支持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債券等方式開展長期債務融資。穩步發展優先股和股債結合產品。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豐富風險管理工具。探索建立機構投資者長期評估機制,吸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
三是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制度,在對象、方式、定價等方面作出更加靈活的安排。優化政策環境,支持各類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長效激勵機制,強化職工利益和所有**** 享,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充分調動上市公司員工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