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壹物不罰旨在防止重復處罰,體現處罰過重的法律原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需要註意的內容如下:
1,同壹違法行為是指獨立的違法行為而不是壹種違法行為;
2.同壹違法行為在實施主體上是同壹行為人;
3.同壹違法行為是指壹個違法事實而非壹個違法事件;
4、同壹違法行為,是指違法行為的全貌,如果違法行為人對該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作出了重大欺騙行為,且該欺騙行為造成了處罰主體的重大影響,處罰主體可以在第壹次處罰後根據新發現的事實對違法當事人追加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十壹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第五十七條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