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實行全民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1973年《健康保險法》的規定,於1975年7月1日起開始,使國民人人都有享受同等機會的醫療保險,參保人繳納工資的1.25%作為保險金,本人及家屬可予補償醫療費的85%,住公立醫院普通病房費用可全免。1981年9月又對健康保險法作了進壹步修改,參保人都要繳壹筆人人都相同的費用作為“保險基金”,繳納工資的3%為“基本保險費”,另再要繳納“累進保險費”,高收入者再繳5%,中收入3%,低收入1%的工資,並明確政府僅補助30%的健康保險費用。這就是澳大利亞政府要求“富者多出”和“盡力而為”的思想,低工資收入階層,1993~1994年度,凡個人年收入少於12662澳元,夫婦合計收入少於21320澳元(每有1孩子還可增加2100澳元),可以不付醫療保險金。澳大利亞的醫療保險明確規定:①每個居民都必須參加醫療保險;②所有居民都可免費在公立醫院得到同等質量的基本醫療服務;③在公立醫院就診時無權選擇醫生和病房,也不享受優先住院和治療。
澳大利亞除全民醫療保險以外,還有40%的居民同時購買私人醫療保險,分單人保險和家庭保險兩種方式,私人醫療保險只提供醫院服務,既可去私立醫院看病,也可到公立醫院以自費病人身分就醫,但可選擇工程師和優先住院,政府負責支付75%。澳大利亞明確規定在私人診所和醫院就診不得向病人賣藥,因此同時實行“藥品補貼計劃”(PBS),政府每年公布壹次PBS的藥品目錄(約500種藥品),凡退休者和領取社會救濟者(包括子女)在購PBS範圍內藥品時,不管藥品實際價格多少,每張處方付費2.6澳元,當年支出超過135.2澳元時,可領取壹張免費卡,憑卡在當年免費購藥。對其余人(包括不參加醫療保險的人)每處方付費16澳元(不足16澳元按實際藥價支付),當年藥費支出超過312.3澳元時可申請優惠卡,當年購藥時每處方只付2.6澳元。
日本的醫療保險制度
日本的醫療保險組織有三種形式:社會醫療保險組織、醫療救助組織和公***醫療保健組織。這三種醫療保險組織中,社會醫療保險組織是核心;醫療救助組織則是根據1950年《生活保護法》而建立了主要對貧民提供醫療保健、產婦、職業和死亡的救助,還提供生活、教育、住房的救助;公***醫療保健組織是為了某些病種或殘疾人提供的醫療保險,主要根據《傳染病預防法》(1897年)、《麻風預防法》(1907年)、《精神衛生法》(1950年)、《結核病防治法》(1951年)、《老人福利法》(1963年)等13個法律作出的醫療保險制度。
日本的醫療保險的基本做法是:經費來源包括個人繳納保險費(按工資比例的8%~10%,個人和單位各負擔壹半)、國家和地方政府根據各醫療保險組織的參保人數使用醫療費的情況給予的壹次性補助或按比例補助(原為全部報銷,1984年起報銷80%,個人自負20%);凡參加健康保險的人員有權憑證任意選擇就診醫院或門診,但並非均可到開業醫生處就診;凡就診後除報銷醫藥費外,還可領取壹定數量的醫療補貼,包括因病缺勤補貼(從第4天起,最多到6個月可補貼工資60%)、分娩補貼、失業補貼和死亡送葬補貼等,而且醫療費超過壹定高額時可申請超額部分的補貼;凡患結構病、精神病的患者及其贍養的家屬可得到國家特殊補助;凡年滿70歲的參保人可從當地政府得到免費醫療和壹定的補助;凡殘疾兒童(6歲以下)也可得到免費醫療;凡參保人的家屬也可報銷70%(門診)和80%(住院)。
韓國的全民醫療保險制
度在韓國,凡參加醫療保險的投保人必須繳納醫療保險費,其占個人收入比例各不相同,企業工人類為工資的3%(雇主和雇員各付1.5%);政府職員和私立學校教師類自負為工資的2.3%,對政府職員政府另支付2.39%,對教師校方和政府各付1.38%和0.92%;農民和城市居民類別根據其家庭收入和土地擁有面積劃分為15個檔次,繳納不同檔次的保險費,其中50%由投保家庭支付,另50%由政府支付,由於此類保險基金的虧損額較大,故政府每年還予壹定的財政補貼。
韓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①政府補貼日益增加;②全國計劃社團數量過多,造成風險統籌的能力很不平衡;③衛生資源利用不均勻,尤其是農村缺醫生缺設備的情況比較嚴重。因此近幾年來韓國主要采取了兩項改革措施:壹是設法逐步調整和減少計劃社團的數量以擴大其獨立地收支平衡經營的風險能力;二是采取醫學院校畢業生必須去農村或山區服務兩年的硬性規定,否則不發行醫執照。
新加坡的全民保健儲蓄計劃
新加坡保健儲蓄計劃的繳納辦法作了幾次變化,在1991年,作為公積金的保健儲蓄,每人每月繳納月收入的23%,另加雇主繳納月收入的22%(即總公積金定額相當於雇員月收入的45%),從這公積金中抽出相當於月收入的6%(雇員、雇主各3%)撥入保健儲蓄帳戶。保健儲蓄帳戶的“存款”可免稅並獲得利息,並規定其“存款”數的上限(凡退休後可領年金的雇員上限為7500元,非領年金的雇員上限為15000元)。從1992年7月1日起,對35歲以上的投保雇員的保健儲蓄繳費率從6%提高到7%;1993年7月1日起,對45歲以上的投保雇員繳費率又提高到了8%。凡沒有雇主的自雇者繳費率仍為3%,但每年提高1%,直到與其他繳費率(6%~8%)相同時為止;1994年1月1日起,強制規定計程車司機、小販或店主等自雇者在申請和更換營業執照時必須出示已繳保健儲蓄費用的證明書。
新加坡在實行保健儲蓄計劃的同時還實行“保健庇護計劃”(Medishield scheme),這是壹種適用於長期治療的嚴重疾病的壹種醫療保險計劃。壹般人都願意參加這種庇護計劃。1990年12月統計,參加保健儲蓄計劃的投保人中已有88%參加了保健庇護計劃,他們以及包括他們的家屬(70歲以下)每月只要付新幣1~11元的投保費就可參加此計劃,每年支付醫藥費最高限額為2萬元,壹生中最高鄰取限額為7萬元。但對以下情況,保健庇護計劃不負責支付:⑴投保前的住院費;⑵在保險生效之日前12個月內已接受治療的癌癥、冠心病、腦卒中、慢性肝硬化、系統性紅斑狼瘡、局部缺血性心臟病、退行性病變等;⑶先天畸形治療;⑷區域外就醫;⑸精神病治療;⑹不孕癥治療;⑺分娩費用;⑻艾滋病;⑼自殺;⑽藥癮酗酒治療;⑾美容手術;⑿戰爭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