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等。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等危險物質在運輸、裝卸、儲存、保管過程中,在壹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事故的化學物品,統稱為危險化學品,通常分為:
1、易燃類;
2、劇毒類;
3、強腐蝕類;
4、易爆類;
5、強氧化劑類等。
危險化學品儲存規定規範:
1、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具體法規可參照國內外關於危化品儲存相關法規/標準匯總;
2、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3、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壹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化學危險品按GB 13690的規定分為八類:
(1)爆炸品;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07-26批準1996-02-01實施;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3)易燃液體;
(4)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5)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6)毒害品;
(7)放射性物品;
(8)腐蝕品。
6、標誌: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誌,標誌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壹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誌;
7、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1)隔離貯存;
(2)隔開貯存;
(3)分離貯存。
8、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9、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儲存安排及儲存限量:
1、危險化學品儲存安排取決於危險化學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築物中儲存;
3、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壹級建築物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不準和其它類物品同儲,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
5、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儲;氧氣不得和油脂混合儲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6、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7、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幹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8、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品***存。
危化品儲存倉庫標準,具體如下:
1、倉庫必須具有良好的通風、隔熱條件,配備降溫、防潮、防汛、防雷等設施;
2、倉庫的設施需要定期由專人檢查登記;
3、倉庫內應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4、倉庫內設施皆需要防爆功能,比如防爆燈、防爆風扇、防爆開關等;
5、庫房門應采用外開式防火門,且有良好接地;倉庫的窗戶下部離地面不得低於壹點八米;倉庫地面需采用不燃燒且易洗的地坪;倉庫內地坪需比外面地坪高至少零點二米,倉庫門口應有斜坡;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規定,區域內嚴禁煙火和明火;危險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等情況;劇毒品、炸藥、放射性物質應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應及時處理;庫房的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換裝危險品的空容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容易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式不同的各類危險化學品不得混儲混存。
綜上所述,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註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