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優惠補貼政策
壹、殘疾人稅收補助政策、標準
1.殘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2.殘疾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3.殘疾人的所得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4.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暫減征個人所得稅80%。
二、殘疾人低保補助政策、標準
1.殘疾人城市低保補助: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殘疾人員可全額享受低保待遇;
2.糧油供應幫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糧油供應幫困補貼;
3.殘疾人農村低保補助:具有本市農業戶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均納入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無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全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三、殘疾人生活補助政策、標準
1、平均生活費:可以從醫療事故發生地統計部門(如統計局)得到。部分地區的該項統計指標不是以“平均生活費”表示,而是以“人均消費性支出”等概念表示。
2、賠償年限:最高不超過30年,但是《條例》沒有規定如何具體計算賠償年限,實踐中多是按最高年限計算。由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假定我國的人均壽命是75周歲(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假定的人均壽命70歲相比,延長了5年),故該項中“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的規定,可按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的方式進行計算:60周歲計算5年、61周歲計算14年、62周歲計算13年、周歲計算7年、69周歲計算6年,依次遞減,70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須註意計算年限確定後,仍要乘以傷殘等級系數。
3、賠償系數:與傷殘等級具有對應關系。傷殘等級越重,賠償系數越大。根據與《條例》同時生效實施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醫療事故的等級與傷殘等級具有對應關系,即醫療事故壹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壹至十級,具體是壹級乙等醫療事故患者的傷殘等級為壹級,二級甲等為二級傷殘,二級乙等為三級傷殘,以此類推。這樣,最重的壹級傷殘,賠償系數為100%,二級傷殘為90%,以此類推,十級傷殘的賠償系數為10%。評定傷殘等級的主要目的是確定賠償系數。
4、關於傷殘評定的時間,因為該時間將直接影響傷殘等級。但是,《條例》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可參照“治療終結”規定。例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規定為“醫療期滿”,《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為“治療終結”。
5、公式: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四、殘疾人醫療、教育補助政策、標準
1.重殘定補:每人每月200元。
2.醫療康復費(低保定補):補助標準為每人100元。
3.子女教育補助:無法繳交學雜費,補助標準為1000至3000元;
4.安裝假肢、矯形器,實施肢殘手術等,無法支付費用的,補助標準為1000至3000元;
5.住房補貼:1000至3000元;
6.突發重病住院或罕見病住院治療、重度精神病殘疾人長期住院治療、家庭經濟困難的,補助標準為2000至3000元;
7.發生火災、水災、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經濟困難的,補助標準為3000元。
8.殘疾學生通過高等教育考試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試錄取進入高等院校後,支付學雜費困難的,在校期間可申請學雜費補助,補助標準為大專每學年3000元,本科每學年4000元,研究生每學年5000元。
五、什麽是殘疾人福利
殘疾人福利,是國家和社會在保障殘疾人基本物質生活需要的基礎上,為殘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醫療和康復等方面提供的設施、條件和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拓殘疾人就業門路,擴大就業範圍,提供就業機會,保障殘疾人的工作權利和自我實現的權利;
(2)大力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殘疾人的文化素質和自立能力;
(3)開展立法、宣傳和教育,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和提供特殊保護,呼籲社會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
(4)興辦殘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娛樂活動的設施及器材的生產;
(5)在社會事業的各個領域盡可能地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條件,等等。
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和維護社會成員壹定的生活質量,滿足其物質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會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設施和相應的服務。殘疾人福利是社會福利的壹個重要項目。
以上就是的介紹,殘疾人在生活,醫療,稅收等方面都是會享受到國家政府的補貼。但是前提是需要進行申請,證實自己的是具有殘疾證明,國家才會給予幫助,如果有這方面困難的人士,就要向國家提起援助,希望能夠幫助到自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