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定依據的原則;
(二)法定程序的原則;
(三)公正、公開的原則;
(四)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五)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原則。第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監督制度。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監督。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第二章 管 轄第五條 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第六條 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轄區內的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轄區內重大、復雜的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案件。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地區的實際,規定轄區內級別管轄的具體分工。第七條 兩個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爭議的,報請***同的上壹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第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部門主管或者管轄的,應當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附表1),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後即時填寫《案件移送書》(附表2),並將相關案件材料壹並移送有管轄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受移送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及時函告移送案件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受移送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如果認為移送不當,應當報請***同的上壹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次移送。
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管轄爭議或者報請指定管轄的請示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管轄決定。第九條 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管轄範圍內的案件不宜由本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指定管轄。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宜處理其管轄範圍內案件的,可以決定自行管轄或指定其他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第十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案件時,發現有涉及其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違法行為,應當參照本規定第八條填寫有關文書,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壹並移送該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管轄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對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案件涉嫌犯罪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於2個工作日內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附表1),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後即時填寫《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新增附表1)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並抄報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將查封、扣押的物品移交給立案的公安機關,同時應當填寫《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書》(新增附表2),並書面告知當事人。第十壹條 依法應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撤銷藥品、醫療器械批準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批準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違法案件,對依法應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撤銷藥品、醫療器械批準證明文件的,在其權限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將取得的證據及相關材料報送原發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原發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是否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
需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藥品、醫療器械批準證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上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原發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和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依據本規定進行。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依法應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建議發證的衛生行政機關吊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