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庫庫區可根據不同建築物的使用性質劃分為若幹個小區域,壹般可劃分為六個區,即:儲糧區、化工區、糧食烘幹區、糧食加工區、設備區、生活區。各區之間應有壹定的防火分隔。消防通道可與庫區交通道路共用,但應呈環形,通向小區。當倉庫圍墻壹側長度超過150m時應設置兩個以上出入口。
倉庫應有足夠的消防用水。如用消防水管或專用水泵配合蓄水池、水井、水塔,也可利用天然水源。但要有消防車輛的停放設施。供消防車取水的水池保護半徑不能大於 15Om,且吸水高度不能超過 6m。當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同時使用時,應有保證消防用水的措施。其他消防設備應設置在儲水區內。消防設施供電應保證不間斷供電。儲糧地不能有架空電線通過,應盡量采用地埋線,以免電線桿脫落或電線松弛相碰產生火花,引起火災。變壓器不宜設置在儲糧區內或靠近堆場,否則,不僅增加火災隱患。而且還有可能遭受雷擊,引起火災。
儲糧區應設置防雷設施,並定期檢測防雷設施和接地裝置的完好性。
2.防火間距儲糧無論哪種形式,都必須留有防火間距。
倉房、土圓倉和堆垛與圍墻之間要留出6m的平坦空地;倉房儲糧應視耐火等級不同留出防火間距。
糧食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屬丙類,其耐火等級、層數和面積應符合規範的規定。
3、嚴格控制火源和電源
(1)糧庫嚴禁吸煙和明火。因生產需要必須使用明火的,用火前要嚴格執行用火審批制度。切實落實防範措施,並有專人負責。工作結束後,要認真檢查,徹底熄滅余火。危險場所作業結束後,要有專人監護,確實無火險後方可離開,防止死灰復燃。
(2)機車或其他機動車輛進庫時,要嚴格檢查。機動車輛在排氣管處必須安裝防火罩(滅火器)。
(3)糧庫內除照明線路外不準安裝其他動力電器線路和設備,引入糧庫的電線必須穿金屬管布線。燈具應設在走道上方,距垛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不得使用碘鎢燈、熒光燈;電器開關應設在倉外,並有防雨設施。
(4)電源線應設在庫外,使用裝卸機械時,電源由橡皮電纜引至庫內,橡皮電纜必須完好,不得有破損或接頭;機械設備的電氣開關應裝有金屬保護罩。
(5)糧庫庫區電氣線路安裝應采用電纜或地埋線。
(6)工作或作業結束後,必須切斷倉內電源。
(7)做好庫區周圍居民的防火宣傳教育工作,燃放鞭炮或其他火種應盡量遠離庫區。
(8)完善庫區各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庫房內可燃物的控制
(1)易燃可燃物不得隨處堆放,應整齊堆放在指定位置,並與庫房和堆場留有壹定的安全距離。
(2)庫房外和露天堆場要做到 "三不留",即不留雜草、不留垃圾、不留可燃物。
5.糧食立筒倉建築防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