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計劃是根據《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以下稱73/78防汙公約)附則V1995年修正案第9條規定的要求和我國有關規定編寫的。
2、本“計劃”包括了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垃圾管理計劃編制指南”所要求的全部資料和操作程序。
3、本“計劃”須經中華人民***和國海事局批準。
4、本“計劃”是為本船船員在船上使用,以船員使用的工作語言編寫。
5、本船全體船員應嚴格按本“計劃”有效地管理垃圾,防止水域汙染。
1、《垃圾管理計劃》實施人員職責
1.1 總負責人職責
本船《垃圾管理計劃》實施總負責人是本船船長,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垃圾管理計劃在船上全面貫徹實施;
負責組織全體船員的培訓、教育工作;
船舶發生垃圾汙染事故時,組織船員進行應急處理並及時報告主管機關。
1.2 具體實施負責人職責
本船《垃圾管理計劃》具體實施負責人是本船大付,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組織垃圾管理人員實施垃圾管理計劃;
負責垃圾管理人員培訓和訓練工作;
船舶發生垃圾汙染事故時,現場指揮應急處理工作;
負責聯系垃圾接收處理事宜;
負責垃圾記錄簿記錄和保管。
1.3 垃圾收集處理人員職責
(1)船上的服務員負責日常垃圾收集、處理工作;
(2)負責分類、收集處理垃圾;
(3)保持垃圾收集、儲存點的衛生,不發生汙染、腐爛、惡臭氣味。
1.4 垃圾處理設備管理人員職責
(1)熟悉所分管的設備技術性能並嚴格按垃圾管理程序進行操作;
(2)負責所分管的設備維修與保養,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1.5 全體船員職責
(1)嚴格遵守《垃圾管理計劃》的要求;
(2)認真參加《垃圾管理計劃》的培訓和演習;
(3)船舶發生垃圾汙染事故時,按大付指令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2、船舶垃圾管理原則及減少垃圾的措施
2.1 本船垃圾采取分類收集和儲存,按不同要求加工和處理;
2.2 本船垃圾在船舶離港前盡可能申請港方接收處理,盡量減少在海上的排放量;
2.3 本船在海上排放處理垃圾時,嚴格遵守《73/78防汙公約》附則V的規定;
2.4 進行垃圾處理作業時,按要求如實填寫《垃圾記錄簿》;
2.5 全體船員盡量少帶容易產生垃圾的物品上船;
2.6 盡量選用可降解的包裝袋和可重復使用的容器包裝或儲存物品,以便減少垃圾的產生量;
2.7 盡可能選用重復使用的蓋布、墊板、襯板和填充材料;
2.8 在港內卸貨、修船時,產生的墊艙物料和修船垃圾,應及時送往港口接收設施。
3、發生垃圾汙染事故時的反應
3.1 當發生垃圾汙染事故時,應及時采取控制、回收等措施,減少汙染;
3.2 船長或大付及進向主管機關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船名/呼號
(2)船籍港
(3)日期和時間
(4)船舶位置
(5)發生的垃圾汙染狀況、垃圾種類及估計量
(6)原因
(7)采取的應急措施
(8)船舶所有人/經營人
4、垃圾收集程序
4.1 收集容器
4.1.1 船上設有桶、袋、箱三種分別有明顯標記區別,用於收集不同類型垃圾用的容器;
(a)“紅色”標記的容器用於收集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
(b)“綠色”標記的容器用於收集食品廢棄物
(c)“蘭色”標記的容器用於收集能在海上處理的垃圾
4.1.2 收集垃圾用的容器分放在餐廳、廚房、衛生間、盥洗室、船員生活區走廊、機艙和甲板等處所;
4.1.3 垃圾收集管理人員應及時將收集點的容器排空或收集按不同類型分別送往加工點、短期儲存點或長期儲存點。
4.2 收集程序
4.2.1 塑料垃圾(包括混有塑料的其它垃圾)全部留存在船上,到港後送往港口接收設施處理;
4.2.2 含油抹布和已經汙染的破布送焚燒爐焚燒或到港後送往港口接收設施處理;
4.2.3 對帶有病菌的食品廢棄物品及其用具與其它垃圾分開儲存並妥善保存,到港後按照接收國法律規定送往港口接收設施處理。
5、垃圾處理程序
5.1 船上垃圾處理設備
5.1.1 船上的廚房設置粉碎機 臺,用於粉碎食品廢棄物,由廚工負責管理使用;
5.1.2 本船裝置 臺 型焚燒爐,用於焚燒紙及其制品、浸油破布、塑料等容易燃燒的垃圾。
5.2 粉碎加工處理
5.2.1 食品廢棄物,當船舶在距最近陸地3海裏以外並且不在特殊區域內、經粉碎機粉碎,通過網眼不大於25mm的篩子排放入海;
5.2.2 船舶在禁止排放區時,經粉碎或磨碎的垃圾,排入壹個貯存櫃,不能排入船舶生活汙水處理系統,也不能貯存在含有油汙水的艙底或油艙內。
5.3 壓實處理
5.3.1 為便於貯存、易於輸送到港口接收設備或在海上排放,對可壓實的垃圾應在船上進行壓實處理;
5.3.2 各種垃圾壓實方案例於附件四;
5.3.3 垃圾壓實前應將體積減小以便容易送入壓實機或經磨碎機磨碎提高壓縮率和減少貯存場所;
5.3.4 未磨碎的塑料,纖維板的紙板,體積大的貨物容器和厚金屬件,蓄有壓力的容器等垃圾不能壓實。
5.4 焚燒處理
5.4.1 紙及其制品、浸油破布、塑料等容易燃燒的垃圾,可在船上焚燒爐內焚燒處理;
5.4.2 各種垃圾焚燒選擇例於附件三;
5.4.3 在港口用焚燒爐焚燒垃圾需要得到港口有關主管部門許可;
5.4.4 焚燒在排氣中產生毒氣體的塑料垃圾時,應在能承受高溫的焚燒爐中進行焚燒;
5.4.5 對含有重金屬或其它有毒殘余物的灰渣,暫時存留在船上,送往港口接收設施處理,不得直接排放入海。
6、垃圾貯存程序
6.1 本船在餐廳、廚房、盥洗室設置短期垃圾儲存點,在機艙、尾甲板設置長期儲存點;
6.2 必須送往岸上處理的垃圾,按長期貯存要求,在長期貯存點貯存;
6.3 可從船上直接處置排放入海的垃圾送往短期貯存點貯存或不貯存;
6.4 在貯存點垃圾分類裝入罐、桶、箱、袋或其它容器內;
6.5 短期貯存的垃圾,當船舶航行到非禁止排放區時,可將垃圾排入海;
6.6 長期貯存的垃圾必須裝入有嚴密、堅固蓋子的罐、桶、箱、袋等容器內;
6.7 對帶有病菌的食物廢棄物及其相關垃圾,應貯存在密封容器內並標上清楚標記,準備送往港口接收設施處理。
7、處理排放程序
7.1 船舶在港內或禁止排放區域,將可在海上排放的垃圾送往短期儲存點,按垃圾類型分別裝入儲存容器內,準備送往港口接收設施或船舶航行至非禁止排放區域時排放入海;
7.2 在海上直接排放垃圾時,首先確認船舶是否處於非禁止排放區域,檢查要排放的垃圾是否符合排放標準;
7.3 對可能散落或漂浮的垃圾,經壓縮加工或附加重物後再排放入海,使其容易沈底不漂浮在海面;
7.4 被油或有毒化學品物質汙染的垃圾,必須經嚴格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再排放入海或送往港口接收設施;
7.5 裝卸貨物時產生的廢棄物,壹般都在開航前送往港口接收設施處理;
7.6 船舶到港前船舶垃圾管理計劃實施負責人作好垃圾接收計劃並與港方聯系,到港後及時將垃圾送往接收設施。並索取具體說明所接收垃圾估計量的收據或證明,而且該收據或證明與“垃圾記錄簿”壹起在船上保存二年。
8、培訓與教育
8.1 船上每季度組織壹次全體船員學習“船舶垃圾管理計劃”,教育全體船員嚴格按“垃圾管理計劃”要求管理垃圾;
8.2 首次到達壹個新的港口時,及時向全體船員宣傳港口對垃圾管理的規定和特殊要求等;
8.3 對使用或管理垃圾處理設備的船員,經培訓後再上崗工作;
8.4 新上船的船員及時進行“垃圾管理計劃”教育。
附件壹
船上垃圾處理方法選擇
附二
海上垃圾傾倒規則概述
垃圾種類 平臺之外的所有船舶③ 近海平臺③
特殊區域外 特殊區域內②
塑料——包括合成纜繩、漁網和塑料垃圾袋 禁止傾倒 禁止傾倒 禁止傾倒
浮動墊貨材、襯料和包裝材料 距岸25miles以上 禁止傾倒 禁止傾倒
紙張、碎布、玻璃、金屬、瓶子、陶器和類似棄物 距岸12miles以上 禁止傾倒 禁止傾倒
其它研細或碾碎的垃圾、包括紙張、碎布、玻璃等 距岸3miles以上 禁止傾倒 禁止傾倒
未研細和碾碎的廢棄食物 距岸12miles以上 距岸12miles以上 禁止傾倒
未研細和碾碎的廢棄食物① 距岸3miles以上 距岸12miles以上 距岸12miles以上
混合垃圾類型 ④ ④ ④
①經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廢物應能通過網眼不大於25mm的篩網。
②特殊區域垃圾傾倒規則的生效必須符合附則V第5(4)(b)條。
③近海平臺和相關船舶系包括從事海底礦藏資源勘探或開發的固定和移動平臺和所有停靠其邊船舶或其周圍500m內的船舶。
④當垃圾與具有其他不同處理和排放要求的其他排放物混在壹起時,其應適用其中較為嚴格的要求。
附件三
船上垃圾的焚燒選擇
典型實例 焚燒之前操作人
員需要特別處理 燃 燒 特 點 船上需
貯存空間
燃燒性 體積減少 殘余 廢氣
紙包裝、食品飲料容器 少量—容易裝入漏鬥 高 超過95% 灰燼粉末 可能是煙霧沒有危害 最小量
纖維和紙板 少量—減小體積至飼料、最小人工 高 超過95% 灰燼粉末 可能是煙霧沒有危害 最小量
塑料包裝材料、食品飲料容器等 較少量—容易裝入漏鬥 高 超過95% 灰燼粉末 根據焚燒設計可能煙霧有害 最小量
塑料布、網、繩和散料 適量人工時間以減小體積 高 超過95% 灰燼粉末 根據焚燒設計可能煙霧有害 最小量
橡膠管和紙碎片 大量人工時間以減小體積 高 超過95% 灰燼粉末 根據焚燒設計可能煙霧有害 最小量
金屬食品飲料容器等 少量—容易裝入漏鬥 低 低於10% 熔渣 可能是煙霧沒有危害 適量
金屬貨、大形容器、厚金屬件 大量人工時間以減小體積(不易被焚燒) 很低 低於5% 大型金屬塊和熔渣 可能是煙霧沒有危害 最大量
玻璃食品飲料容器等 少量—易裝入漏鬥 低 低於10% 熔渣 可能是煙霧沒有危害 適量
木材、貨物容器和大塊木片 適量人工時間以減小體積 高 超過95% 灰燼粉末 可能是煙霧沒有危害 最小量
檢查當地規範,是否有可能減少。
附件四
船上產生的垃圾的壓實選擇
典型實例 壓實之前船上工作人員對垃圾進行特殊的處理 壓實特點 需船上
貯存空間
壓實速度 壓實成垃圾形狀保存狀況 壓實的
密 度
金屬、食品飲料、容器、玻璃、小木塊 否 非常快 幾乎100% 快 最小
搗碎的塑料制品、纖維和紙塊 少量—壓縮至飼料大小,需少量人工 快 大約80% 中等 最小
小型金屬桶、未搗碎的包裝和大木塊 中等—比較長的人工時間使壓縮飼料大小 慢 大約50% 相對低 中等
未搗碎的塑料制品 大量—很長的人工時間使壓縮至飼料大小;通常不可行 很慢 不到10% 很慢 最大
散貨金屬容器,
厚金屬條 不適合船上壓實;
不可行 不適合 不適合 不適合 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