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659元,報銷比例為50%上限為2000元;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壹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0%。
2、社保卡住院報銷比例為:壹級醫院90%,二級醫院87%,三級醫院85%,住院累計報銷30萬元。住院起付線:壹個自然年度內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1300元,以後每次650元。
3、連續繳費與報銷比例掛鉤,參保人連續參保2年後,報銷比例增加到71%,連續參保4年後。,報銷比例增加到72%,以此類推。 需要提醒的是,不同的城市,社保卡看病報銷比例是不壹樣的,這主要與當地的醫療保險待遇有關。
不同身份報銷比例如下:
1、學生、兒童:
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650元,報銷比例為50%,上限為2000元;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2、年滿70周歲及以上:
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0萬元以下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650元,報銷比例為50%,上限為2000元;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3、其他城鎮居民:
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659元,報銷比例為50%上限為2000元;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壹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0%。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報銷的比例不能壹概而論,具體要看就診的醫院等級,患者的年齡和所患疾病類型,還有患者是否退休,除此之外國家還有專門的大病醫療保險,相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報銷比例和額度進行相應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