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以下違法犯罪行為,現通告如下:
壹、來自境外、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觸者,必須主動報告,接受檢疫、強制隔離和治療。對不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不配合跟蹤隨訪、檢疫排查、隔離觀察、流行病學調查,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二、進出車站、機場、醫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區域以及人民政府發布隔離觀察、封控等防控措施的村、小區等重點部位的人員,拒不配合體溫檢測、人員登記、健康碼查驗、身份證核查、車輛檢查、封閉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的;
四、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偽劣防疫物資、醫用器材,或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新型冠狀病毒疫苗,非法經營、走私新型冠狀病毒疫苗,以及利用網絡散布涉新型冠狀病毒疫苗虛假信息、實施詐騙或其他涉疫苗違法犯罪的;
五、謊報、篡改核酸檢測報告數據,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核酸檢測報告的;
六、編造虛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違反進口集裝箱疫情防控工作相關規定,致使貨物未經報備、檢測、消毒流入市場的;
八、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廟會燈會、聯歡會等聚集活動的;
九、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十、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或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違反本通告,具有以上十條情形之壹的,壹律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疫情防控是全社會***同的責任,公安機關鼓勵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
濰坊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28日